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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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魔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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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民终698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上诉人-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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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06 | 2020-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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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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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5民初52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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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18-08-24 | 2018-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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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芳与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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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542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周玉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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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17-10-26 | 2017-11-13 |
4 |
邓兴文与重庆中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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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1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邓兴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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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17-06-15 | 2017-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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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芳与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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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1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周玉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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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17-01-22 | 2017-04-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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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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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金溪县人民法院 | G84 | 2018-08-03 |
2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德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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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金溪县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8-05-15 |
3 | (2017)渝0115民初54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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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裁定书公告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 | 2017-10-26 |
4 | (2017)渝0115民初1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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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7-20 |
5 | (2016)渝0115民初53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长寿区渝鑫农产品经营部 被告- 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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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 G56 | 2016-08-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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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15民初54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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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54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周玉芳 被告- 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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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5民初5424号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周玉芳诉你和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5民初542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26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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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
2 |
(2017)渝0115民初1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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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1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邓兴文 当事人- 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中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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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5民初128号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邓兴文诉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5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邓兴文货款4180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114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7月1日计算至2015年7月31日止,以21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8月1日计算至2015年8月31日止,以31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9月1日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止,以418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日计算至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邓兴文对被告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邓兴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7月20日上传日期:2017年07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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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0 |
3 |
(2017)渝0115民初1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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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1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周玉芳 被告- 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重庆中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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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5民初161号重庆中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玉芳诉被告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重庆中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原址查无此单位,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本案定于2017年4月21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中心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1月17日上传日期:2017年01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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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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