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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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旅)应急罚〔2019〕041号 |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6月28日对你单位车间内行车吊钩无防脱装置,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给生产安全事故带来了隐患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9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精艺工具厂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内行车吊钩无防脱装置,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给生产安全事故带来了隐患,这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证明检查时发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精艺工具厂车间内行车吊钩无防脱装置,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给生产安全事故带来了隐患的情况属实; 2、询问笔录2份,证明检查时发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精艺工具厂车间内行车吊钩无防脱装置,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给生产安全事故带来了隐患的情况属实;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精艺工具厂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07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现结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20以下确定…”之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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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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