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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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4805号原告广州赛莱拉干细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可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迎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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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480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州赛莱拉干细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可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胡迎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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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4805号广州可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赛莱拉干细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可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迎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18年10月25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使用“赛莱拉”商标及冒用原告名义(“赛莱拉”字号)进行宣传、销售,将所有侵权产品下架、停止销售并销毁;2、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名誉损失费10万元;3、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处理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2000元、资料查册打印费100元、交通费200元及其他费用200元,共计12500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联系人:左斯、王雅莉联系电话:83006098、83006243522461312018-07-2316:37:02:0(2018)粤0103民初4805号原告广州赛莱拉干细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可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迎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被告,判决,送达,公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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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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