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合生创兴

    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肇庆市迎宾大道125区肇庆市鑫华电子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二楼东2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市龙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05民初291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龙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1-03-01 2021-07-13
    2

    肇庆市锐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1202民初46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肇庆市锐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2019-12-27 2020-02-14
    3

    森喆堂药业(广州)有限公司与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0113民初104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森喆堂药业(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19-11-15 2020-03-2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肇庆市养天和康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华韩药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1)粤01民终152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肇庆市养天和康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华韩药业有限公司及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华韩药业有限公司 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5283号之一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肇庆市养天和康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华韩药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5283号之一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19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向广东华韩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46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日起计付至2019年8月31日,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1日计付至2019年9月30日,以8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日计付至2019年10月31日,以11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1日计付至2019年11月30日,以14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1日计付至2019年12月31日,以234615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 展开
    2021-09-26
    2

    (2021)粤0105执26587号广州市龙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2021)粤0105执265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龙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26587号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龙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案号(2021)粤0105执2658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鉴于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并向本院书面报告你方的现有财产及变动情况。如你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40610232021-09-2315:38:34:487联系人:孙雪莹(2021)粤0105执26587号广州市龙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 展开
    2021-09-22
    3

    肇庆市养天和康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广东华韩药业有限公司、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1)粤01民终152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肇庆市养天和康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华韩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1)粤01民终15283号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养天和康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广东华韩药业有限公司、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肇庆市养天和康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9月13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48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 展开
    2021-07-02
    4

    (2020)粤0105民初29100号广州市龙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05民初291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龙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肇庆市鑫华电子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 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9100号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迎宾大道125区肇庆市鑫华电子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二楼东202-203室、三楼304-307室)、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迎宾大道125区肇庆市鑫华电子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二楼东201室):原告广州市龙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910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向原告广州市龙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0838元。二、被告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以14083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广州市龙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三、被告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10元、保全费1299.8元,由被告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8331842021-03-1615:45:15:0联系人:伍婧楚、陈韵怡(2020)粤0105民初29100号广州市龙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迎宾大道125区肇庆市鑫华电子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二楼东202-203室、三楼304-307室)、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迎宾大道125区肇庆市鑫华电子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二楼东201室):1159080 收起

    ... 展开
    2021-03-15
    5

    (2020)粤0111民初11980号原告广东华韩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养天和康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11民初119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华韩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肇庆市养天和康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 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11980号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华韩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养天和康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11980号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为肇庆市养天和康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为广东华韩药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为:1、依法判决撤销(2020)粤0111民初1198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判决项,变更为:被告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维持其他第一、第三项判决;二、判令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0二一年三月四日案件经办人:任坤灵联系电话:87481388-8378回邮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竹料大街116号钟落潭人民法庭,邮编510545538163232021-03-0418:58:12:894(2020)粤0111民初11980号原告广东华韩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养天和康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民初,肇庆市,送达1153318 收起

    ... 展开
    2021-03-04
    6

    (2020)粤0111民初11980号原告广东华韩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养天和康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11民初119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华韩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肇庆市养天和康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 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11980号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华韩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养天和康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11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华韩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46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日起计付至2019年8月31日,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1日计付至2019年9月30日,以8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日计付至2019年10月31日,以11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1日计付至2019年11月30日,以14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1日计付至2019年12月31日,以234615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养天和康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华韩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的受理费4940.1元,由被告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养天和康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0二一年二月一日案件经办人:任坤灵联系电话:87481388-8378回邮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竹料大街116号钟落潭人民法庭,邮编510545537794412021-02-0117:16:25:244(2020)粤0111民初11980号原告广东华韩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养天和康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送达,利息,广州市1153318 收起

    ... 展开
    2021-02-01
    7

    (2020)粤0111民初11980号原告广东华韩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养天和康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11民初119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华韩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 肇庆市养天和康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11980号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韩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养天和康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1民初11980号案开庭传票、补充证据(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可信时间戳录制视频截图、可信时间戳验证材料(光盘)、工商档案、被告一与被告三住所相同的分店明细表、被告一与被告三分店的工商登记信息)、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材料,公告期为六十天,你方须于公告期内到庭领取上述材料,期满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0年10月21日下午14:30,开庭地点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大街116号钟落潭人民法庭。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案件经办人:任法官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竹料大街116号钟落潭人民法庭电话:87481388转8258534386882020-07-1719:23:29:601(2020)粤0111民初11980号原告广东华韩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养天和康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时间,材料,被告,有限公司1153318 收起

    ... 展开
    2020-07-17
    8

    (2019)粤0113民初10433号原告森喆堂药业(广州)有限公司诉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19)粤0113民初104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森喆堂药业(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 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0433号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森喆堂药业(广州)有限公司诉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13民初104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森喆堂药业(广州)有限公司偿还货款人民币207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0720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1.75%的标准计至完全清偿之日止)。如果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1元,由原告森喆堂药业(广州)有限公司负担28元,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负担173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综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529762442019-12-1617:38:02:0(2019)粤0113民初10433号原告森喆堂药业(广州)有限公司诉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合生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公告,肇庆市,送达1153528 收起

    ... 展开
    2019-12-14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