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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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吴滋峰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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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执726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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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04 |
2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领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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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执3979号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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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09-06 |
3 |
杜宾、被执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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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302执389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杜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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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16 |
4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林文智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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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执2716号 | - |
申请执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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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27 |
5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戴芙蓉、张庆文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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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执628号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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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7-31 |
6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文智、陈忠娇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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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执212号之二 | 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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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5-24 | 2021-07-30 |
7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京津荣创波纹管(天津)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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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3247号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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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4-29 | 2021-04-29 |
8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文智、陈忠娇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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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执212号之一 | 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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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4-25 | 2021-07-30 |
9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文智、陈忠娇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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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执212号 | 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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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4-23 | 2021-07-30 |
10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文洪、林培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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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执213号 | 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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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4-19 | 2021-05-0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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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鲁71民初113号 |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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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G18 | 2020-11-17 |
2 | -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原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冯彪 詹素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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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上海金融法院 | G32 | 2020-11-01 |
3 | - |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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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G51 | 2020-10-27 |
4 | - |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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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G51 | 2020-10-27 |
5 | -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原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再喜 陈银卿 陈乐伍 林少军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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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金融法院 | G73 | 2020-10-17 |
6 | (2020)沪民辖终75号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老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冯彪 詹素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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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G65 | 2020-09-27 |
7 | -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原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冯彪 高忠霖 詹素芬 向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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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金融法院 | G113 | 2020-09-17 |
8 | (2020)辽0204民初5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洪星 被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泰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上海海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几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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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3 | 2020-06-16 |
9 | -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原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文智 陈忠娇 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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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G15 | 2020-05-19 |
10 | (2019)沪74民初3383号之一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原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老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冯彪 詹素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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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金融法院 | G63 | 2020-05-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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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197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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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972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深滨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嘉年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嘉年木棉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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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9727号深圳市深滨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季颖凡诉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滨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嘉年木棉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嘉年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9727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季颖凡支付投资本金680000元;二、驳回原告季颖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77.88元,保全费4908.94元,由原告季颖凡负担3940.23元,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546.5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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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2 |
送达裁判文书——冯彪,詹素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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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民终337号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老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冯彪 詹素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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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民终337号冯彪、詹素芬:本院受理深圳市老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冯彪、詹素芬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民终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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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3 |
送达裁判文书——陈再喜,陈银卿,陈乐伍,林少军,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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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2408号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原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陈银卿 陈乐伍 林少军 陈再喜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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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2408号陈再喜,陈银卿,陈乐伍,林少军,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陈再喜,陈银卿,陈乐伍,林少军,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74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你们应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8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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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4 |
送达裁判文书——冯彪,高忠霖,向平,詹素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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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民终338号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上诉人- 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高忠霖 詹素芬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冯彪 向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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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民终338号冯彪,高忠霖,向平,詹素芬:本院受理上诉人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冯彪、高忠霖、詹素芬、向平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民终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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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5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徐炜,滕瑛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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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初1375号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原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炜 滕瑛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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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初1375号滕瑛琪,徐炜:本院受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滕瑛琪、徐炜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另外,本案将于2021年11月16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7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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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6 |
(2021)粤0305民初72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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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7212号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朱燕萍 当事人-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 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金远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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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7212号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金远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燕萍与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金远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721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独任制)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4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第143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届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南山法院联系人:徐助理联系电话:0755-86608217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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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7 |
(2021)粤0305民初1022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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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0226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 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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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0226号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傅彬与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10226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傅彬与深圳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金冠邦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丰银行”)签订的《金冠邦-畅赢壹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2月27日终止;2、金冠邦公司立即成立清算小组,按基金合同的约定限期履行并完成清算分配收益的职责;3、金冠邦公司支付傅彬投资款100万元,并按照100万元为基数,以年化10%的利息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28日至2021年2月26日的收益损失152222.22元;支付自2021年2月27日起,暂计至2021年4月7日的原告利息损失为10833.33元,实际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4、金冠邦公司赔偿傅彬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万元;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证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筒称“聚鑫壹号企业”)、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融聚公司”)、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中新集团”)、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榜公司”)、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榜集团”)就原告诉讼请求第2、3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七被告共同承担。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9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电话:0755-26693482(叶助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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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8 |
(2021)粤0305民初72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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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7206号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金远置业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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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7206号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鲁亚君诉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金远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七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本金3200000元;2.七被告向原告按照预期投资收益支付投资收益直至本金及投资收益全部归还完毕为止(投资收益以投资本金为基数,依照年化10.5%计算,自2018年3月8日起计至实际支付日止。投资收益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为1016284.93元,该金额减去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投资收益677873.97元后,计算至2021年3月15日未支付的投资收益为338410.96元);3.七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而产生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4.七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而产生的财产保全保险费用2865元;5.七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2000元;6.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证据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南山法院143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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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9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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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初93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泽 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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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初932号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泽、第三人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沪74民初9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天,并定于公告期满后2021年10月11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6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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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10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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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初940号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原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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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初940号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另外,本院将于2021年10月9日9时30分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6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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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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