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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茂业商厦

    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东门中心广场
    • 简介:-
    • 法律诉讼 50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5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陈向华与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广东依之妮内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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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13762号 合同纠纷

    原告-陈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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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10-13 2020-12-11
    2

    周尧、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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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执18661号之一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周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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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09-11 2020-10-22
    3

    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辽宁物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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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辽01民初754号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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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24 2020-05-07
    4

    杨颖与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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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491民初41200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杨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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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0-01-07 2020-04-15
    5

    周冬雨与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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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491民初34285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周冬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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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19-12-25 2020-04-21
    6

    青岛利群集团非融资性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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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鲁执复389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青岛利群集团非融资性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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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12-04 2020-12-17
    7

    陈向华与广东依之妮内衣有限公司、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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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民初135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陈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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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9-07-03 2019-11-20
    8

    青岛利群集团非融资性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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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鲁03执异71号 企业借贷纠纷

    异议人-青岛利群集团非融资性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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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31 2020-01-02
    9

    原告舒勇诉被告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物流有限公司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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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辽01民初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舒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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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30 2018-12-10
    10

    原告原告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辽宁物流有限公司、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桂金第三人嘉兴百秀投资合伙企业、展业置地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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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辽01民初92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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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29 2019-10-23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鲁执复17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晟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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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G43 2016-12-06
    2 (2016)鲁03执异1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晟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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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响水县人民法院 G62 2016-11-1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0305执2736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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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5执2736号 -

    原告- 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创艺宝贝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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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2736号深圳市创艺宝贝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创艺宝贝咨询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325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27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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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6
    2

    (2021)粤0305民初186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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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865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 广州卓杨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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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8650号广州卓杨服装有限公司:原告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卓杨服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粤0305民初18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卓杨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4月至2011年8月的会员卡消费积分返利800元、促销费用分摊1300元、提货凭证95.33元、银行卡手续费257.21元、会员卡消费折扣236.88元、促销用品费用34元、节庆日及店庆日促销费10000元;二、被告广州卓杨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支付品牌推广服务费5000元;三、被告广州卓杨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4月至2011年8月的设施服务费30000元;四、被告广州卓杨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3月至2011年8月的电费18046.5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4.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44.2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44.24元。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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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3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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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865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卓杨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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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2021)粤0305民初18650号 广州卓杨服装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卓杨服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粤0305民初18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卓杨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4月至2011年8月的会员卡消费积分返利800元、促销费用分摊1300元、提货凭证95.33元、银行卡手续费257.21元、会员卡消费折扣236.88元、促销用品费用34元、节庆日及店庆日促销费10000元; 二、被告广州卓杨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支付品牌推广服务费5000元; 三、被告广州卓杨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4月至2011年8月的设施服务费30000元; 四、被告广州卓杨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3月至2011年8月的电费18046.5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4.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44.2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44.24元。 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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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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