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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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与深圳市同济中基实业有限公司,钱进,康晓玲,深圳市慧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王艳等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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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财保45号 | - |
当事人-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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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6-02 |
2 |
周锡楼、刘雄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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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财保546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刘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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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1 |
3 |
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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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申17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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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31 |
4 |
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长置建材有限公司、陈楚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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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6569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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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2-15 |
5 |
黄嘉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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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异1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黄嘉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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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10-30 |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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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321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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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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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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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3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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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07-01 |
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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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4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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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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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保投资有限公司、钱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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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37677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华保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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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19-12-30 |
10 |
深圳市华保投资有限公司、钱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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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3767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华保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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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1-08 | 2019-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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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6执恢173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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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恢17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保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品置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基招商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钱进 康晓玲 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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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恢1737号钱进、康晓玲、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基招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品置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进、康晓玲、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恢17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执行担保人深圳市中基招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品置商贸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00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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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
2 |
(2021)粤03财保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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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财保45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鹏创时尚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宝源仁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 上海品置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慧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同济中基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基招商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钱进中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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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财保45号王艳、刘翠英: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同济中基实业有限公司、钱进、康晓玲、深圳市慧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王艳、上海品置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创时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宝源仁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翠英、陈德忠、深圳市钱进中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大忠、陈志富、深圳市中基招商实业有限公司、钱豪仲裁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同济中基实业有限公司、钱进、康晓玲、深圳市慧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王艳、上海品置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创时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宝源仁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翠英、陈德忠、深圳市钱进中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大忠、陈志富、深圳市中基招商实业有限公司、钱豪名下价值人民币334,547,027.72元的财产。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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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3 |
(2021)粤0305执94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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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9455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同济中基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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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455号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同济中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洁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675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4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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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4 |
(2021)粤0305执323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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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323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黄洁丽 被告- 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同济中基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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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3232号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同济中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洁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675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32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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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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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诉被告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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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4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被告- 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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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诉被告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共同偿还贷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2月15日为3870966.7074元,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共同支付律师代理费6.25万元;三、判令被告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四、判令被告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五、判令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19)赣01民初453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26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联系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团队(民二庭)王璐、周海燕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858号电话:0791-881626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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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
6 |
(2019)粤03执25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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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25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方松建 姚永福 被告- 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 钱进 康晓玲 深圳市同济中基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品置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基招商实业有限公司 库尔勒市同济中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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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255号深圳市中基招商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同济中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品置商贸有限公司、库尔勒市同济中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钱进、康晓玲:申请执行人方松建、姚永福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8]D41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2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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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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