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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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黄建强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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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496号之一 | 侵权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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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0-10-16 |
2 |
唐谋华、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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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7534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再审申请人-唐谋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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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13 | 2020-01-14 |
3 |
唐谋华、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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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7538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唐谋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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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11 | 2019-12-24 |
4 |
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唐谋华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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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4857号 | 侵权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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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8-09 | 2020-06-19 |
5 |
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屈小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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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4855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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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8-09 | 2020-06-15 |
6 |
谢秀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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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485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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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7-31 | 2020-06-12 |
7 |
谢秀源、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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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民终11215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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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18 | 2019-03-27 |
8 |
屈小军、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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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民终9838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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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23 | 2019-12-28 |
9 |
唐谋华、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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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民终982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唐谋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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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23 | 2019-12-28 |
10 |
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黄建强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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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133号之一 | 侵权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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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0-31 | 2019-06-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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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执3139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李开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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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139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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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139号李开文: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开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2民初9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方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方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方立即支付款项400380.19元(其中本金361318元、利息2501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868.76元、受理费3360元、执行费5818.43元)并于十日内依法报告你方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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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7 |
2 |
(2018)粤1972执3133号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黄建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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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13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黄建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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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133号黄建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建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你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案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你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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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
3 |
(2018)粤1972执3139号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李开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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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139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李开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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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139号李开文: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开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你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案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你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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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
4 |
(2018)粤1972执3133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黄建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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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13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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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133号黄建强: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建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2民初3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方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方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方立即支付款项428401.05元(其中包车款本金40596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809.52元、受理费7390元、执行费6232.53元)并于十日内依法报告你方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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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9 |
5 |
(2017)粤1972民初3425号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黄建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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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3425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黄建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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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3425号之一黄建强(44190019730829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3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黄建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包车款405,969元给原告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90元,已由原告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黄建强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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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
6 |
(2017)粤1972民初3424号之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黄沛棠44190019710218XXX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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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3424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黄沛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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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3424号之一黄沛棠(44190019710218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沛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沛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包车款85,623元给原告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4元,已由原告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97元,由被告黄沛棠负担1,967元。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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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
7 |
(2017)粤1972民初3425号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黄建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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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3425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黄建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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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3425号黄建强(44190019730829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3425号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11月10日入职原告公司担任司机,双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在工作期间违反公司规定私自收取公司包车车款共计405,969元未归还。故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包车款405,96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8月23日9时15分于本院大朗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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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6 |
8 |
(2017)粤1972民初3424号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黄沛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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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3424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黄沛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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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3424号黄沛棠(44190019710218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沛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3424号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11月5日入职原告公司担任司机,双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在工作期间违反公司规定私自收取公司包车车款共计248,535元,减去被告已交回137,180元及被告2016年3月、7月、8月工资共12,792元后,尚有98,563元未归还原告。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包车款98,56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8月15日9时15分于本院大朗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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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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