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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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02民初2410号原告易国松诉被告张爱国、江西兆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光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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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02民初2410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 易国松 被告- 江西兆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爱国 易光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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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国(360302196408132014):本院受理原告易国松诉你与被告江西兆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光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共计534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302民初2410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网络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及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二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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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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