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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

    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7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684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168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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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422执2611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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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寿县人民法院 2021-08-23 2021-08-26
    2

    沧州渤海新区全通商砼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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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983执保755号 申请保全案件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全通商砼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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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骅市人民法院 2021-08-14 2021-08-30
    3

    沧州渤海新区全通商砼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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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983财保537号 -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全通商砼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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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骅市人民法院 2021-08-13 2021-08-24
    4

    刘会琼,徐新武,徐新海,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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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111执66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会琼
    徐新海
    徐新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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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1-07-12 2021-08-13
    5

    大元投资集团商砼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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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0903民初12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大元投资集团商砼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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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2021-07-12 2021-07-31
    6

    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麦迪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弘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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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203民初488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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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2021-07-09 2021-07-27
    7

    大连博鳌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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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213民初33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大连博鳌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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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2021-06-29 2021-07-02
    8

    张家口奥迅商贸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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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703民初8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张家口奥迅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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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1-06-29 2021-06-30
    9

    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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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津0319民初49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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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1-06-25 2021-07-05
    10

    天津国际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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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津0319民初69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国际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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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1-06-21 2021-07-05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冀1003民初283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 杨立春 被告- 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昆 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廊坊市清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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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G72 2020-05-19
    2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 杨立春 被告- 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昆 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廊坊市清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王广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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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G51 2019-09-27
    3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凤阳县武店镇天地人建材厂 徐新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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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G63 2019-04-28
    4 -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宋致国 被告- 薛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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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微山县人民法院 G69 2019-03-0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冀0102民初5810号冯彦明诉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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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102民初58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冯彦明 被告- 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王清凉与 杨建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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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建申:本院审理的原告冯彦明与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王清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102民初5810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一、被告王清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冯彦明货款233688.54元;二、驳回原告冯彦明其它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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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0
    2

    (2019)冀0208民初2655号曹梦宇诉龙铁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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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208民初26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曹梦宇 被告- 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龙铁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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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铁军:本院受理原告曹梦宇与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208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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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2
    3

    (2019)冀01民初266号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诉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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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1民初26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金森 崔福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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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金金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诉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金金森、崔福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1民初26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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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4
    4

    (2019)冀0208民初2655号曹梦宇诉龙铁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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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208民初265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曹梦宇 被告- 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龙铁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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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铁军:本院受理原告曹梦宇诉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铁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军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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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06
    5

    (2019)冀0102民初5810号冯彦明诉王清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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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102民初58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冯彦明 被告- 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王清良与 杨建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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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建申:本院审理的原告冯彦明诉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王清良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判令被告返还货款233688.54元)、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十四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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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0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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