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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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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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0民初602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胡云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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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10-01 |
2 |
刘波、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园支行期货欺诈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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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初8793号 | 期货欺诈责任纠纷 |
原告-刘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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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7-22 |
3 |
李海学申请执行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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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5执811号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当事人-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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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5-25 |
4 |
解逸静与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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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402执2183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解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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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3-06 | 2021-04-27 |
5 |
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徐艳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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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3民终8550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上诉人-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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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29 |
6 |
李志伟与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松原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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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7民终1989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李志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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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30 |
7 |
刘波与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园支行期货欺诈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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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5民初13742号 | 期货欺诈责任纠纷 |
原告-刘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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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0-12-16 |
8 |
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与解逸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联盟三路支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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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4民终93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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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09-01 |
9 |
徐艳艳、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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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324执保124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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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陵县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11-02 |
10 |
李海学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支行、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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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725民初355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李海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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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7-10 | 2020-09-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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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豫1725民初355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李海学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确山支行 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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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确山县人民法院 | G100 | 2020-07-16 |
2 | -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李海学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支行 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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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确山县人民法院 | G77 | 2020-04-10 |
3 | - | 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
原告- 彭祥 被告- 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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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6 | 2019-04-18 |
4 | (2017)湘0105民初7340号 | - |
被告- 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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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G58 | 2018-04-12 |
5 | (2017)川0105民初2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波 被告- 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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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G15 | 2017-02-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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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豫1725执811号 | 确山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3 | 详情 |
2 | (2021)鲁1324执312号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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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06民初40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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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40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信洪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天马路支行 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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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06民初4014号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信洪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天马路支行、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交易损失人民币408169元;2、判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天马路支行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其自行放弃了依法享有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公告期满后于2019年6月13日上午09点3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14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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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
2 |
(2017)粤0304民初43271号之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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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3271号之三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韦炳耐 被告- 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进路支行 深圳天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天金鼎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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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3271号之三深圳天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天金鼎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韦炳耐诉被告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进路支行、深圳天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天金鼎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韦炳耐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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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3 |
3 |
(2017)粤0304民初4327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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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3271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韦炳耐 当事人- 深圳天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天金鼎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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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3271之一号深圳天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天金鼎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韦炳耐诉你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2月2日16时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交易损失人民币损失298200.63元;2、判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进路支行、深圳天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天金鼎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特此公告。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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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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