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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业兴

    深圳市基业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金沙社区人民东路1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基业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富诚、东莞市亚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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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6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基业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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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5-31 2019-09-19
    2

    深圳市基业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富丰(龙南)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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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727民初11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基业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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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南县人民法院 2018-09-12 2018-09-26
    3

    深圳市基业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奥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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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6执123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基业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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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8-09-07 00:00:00 2018-12-13
    4

    深圳市基业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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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48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基业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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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06-21 2019-12-05
    5

    深圳市基业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家声运动器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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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6执16124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基业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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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7-11-17 2018-01-23
    6

    深圳市基业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家声运动器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7)粤0306执16123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基业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7-11-17 2018-01-23
    7

    深圳市基业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奥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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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6民初57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深圳市基业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奥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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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7-06-15 2017-06-29
    8

    深圳市基业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家声运动器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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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5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基业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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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5-12-31 2016-12-0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1972民初635号之一公告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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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6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基业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亚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9)粤1972民初635号之一刘富诚(公民身份号码为45232319661208****)、东莞市亚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964839359,法定代表人:凤江柏):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基业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972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刘富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基业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655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未支付的欠款为本金,从2017年12月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刘富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基业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495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基业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刘富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92元,由被告刘富诚负担(原告已预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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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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