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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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松卫公罚〔2020〕52号 | 松阳县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经营期间游泳池水余氯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并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经合议,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松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电子缴款分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账号:3305016976350831001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松阳县人民法院或景宁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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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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