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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城置业

    重庆九城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黄泥塝红黄路152号弘扬大厦1幢1单元1-10-6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7)渝0112执8721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8-03 详情
    2 (2010)渝北法执委字第00017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0-03-03 详情
    3 (2010)开法民执字第00048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09-12-11 详情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9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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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93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翰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勇 高山雪 重庆老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华城天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九城置业有限公司 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爱华建筑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华城帝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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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932号陈勇、高山雪、重庆老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华城天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九城置业有限公司、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爱华建筑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城帝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翰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找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已于2017年4月25日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932号民事判决书。因判决内容上有笔误,现对判决内容补正如下:“本案案件受理费107720元,由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720元,由被告陈勇、高山雪、重庆老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华城天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九城置业有限公司、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爱华建筑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城帝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00元。”更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107720元,由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720元,由被告陈勇、高山雪、重庆老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华城天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九城置业有限公司、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爱华建筑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城帝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韩超联系电话18996312027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4月26日上传日期:2017年04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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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26
    2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9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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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93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翰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勇 高山雪 重庆老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华城天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九城置业有限公司 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爱华建筑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华城帝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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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932号陈勇、高山雪、重庆老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华城天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九城置业有限公司、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爱华建筑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城帝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翰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找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勇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4319483.7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15年9月15日起以14319483.73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但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高山雪、重庆老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华城天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九城置业有限公司、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爱华建筑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城帝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简阳市简城镇政府街121号(产权证:简国用(2007)第05490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7720元,由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720元,由被告陈勇、高山雪、重庆老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华城天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九城置业有限公司、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爱华建筑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城帝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韩超联系电话18996312027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4月25日上传日期:2017年04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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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25
    3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9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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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93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翰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勇 高山雪 重庆老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华城天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九城置业有限公司 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爱华建筑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华城帝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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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932号高山雪、重庆九城置业有限公司、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翰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陈勇、高山雪、重庆老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华城天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九城置业有限公司、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爱华建筑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城帝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3月28日14:00在本院少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韩超联系电话18996312027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1月23日上传日期:2017年01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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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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