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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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中山市佰奇宏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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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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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徐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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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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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黄国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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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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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张明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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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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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姚少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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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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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杨清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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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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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李日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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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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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徐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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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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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曾思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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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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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戴自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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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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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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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2071执保1591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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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执保15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被告- 唐荣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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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诉被申请人唐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2581号民事裁定书、(2022)粤2071执保1591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唐荣华名下价值相当于876209.7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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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2 |
(2022)粤2071执保1595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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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执保15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被告- 严水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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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诉被申请人严水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2576号民事裁定书、(2022)粤2071执保1595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严水木名下价值相当于733884.2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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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3 |
(2022)粤2071执保1597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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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执保15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被告- 朱永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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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诉被申请人朱永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2574号民事裁定书、(2022)粤2071执保1597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朱永健名下价值相当于477721.8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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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4 |
(2021)粤2071民初2427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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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42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被告- 陈金铮 徐腾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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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诉被告陈金铮、徐腾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4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金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257798.9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12月13日欠利息59589.30元、罚息822.86元、复利2242.82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尚欠本金、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2021年起每年的重定价日为1月1日,罚息利率调整为(当年重定价日最近一个月五年期LPR+108个基点)×1.5倍确定】。二、如被告陈金铮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对被告陈金铮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雅豪苑E幢1002房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5114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陈金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支付律师费53464元。四、被告徐腾腾对被告陈金铮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20.6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1820.67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已预交21820.67元),由被告陈金铮、徐腾腾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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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6 |
5 |
(2022)粤2071民初6851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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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68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被告- 钟丽华 叶梓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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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诉被告钟丽华、叶梓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杨颖独任审理,胡凌雪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6月1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1、被告钟丽华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933128.80元、利息17782.17元、罚息65.62元、复利206.15元(暂计至2022年1月6日,之后的从2022年1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2、原告对处置被告钟丽华名下位于中山市坦洲镇乐怡路2号锦绣春满苑4座3梯701房的抵押物所得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钟丽华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抵押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35744元;4、被告叶梓亚对被告钟丽华的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注:以上各项诉求金额暂计至2022年1月6日合计为:986926.74元,未含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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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6 |
6 |
定向询价结果公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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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242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被告- 王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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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已生效的(2021)粤2071民初140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杰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南183号昊景湾花园6幢204房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81993号],并裁定拍卖或变卖。因当事人议价,本院以定向询价方式确定上述财产的处置参考价。经中山市存量房评估价格管理系统核定上述房产的评估市场价值551644元。本院对上述定向询价结果作为上述财产的财产处置参考价。现将上述评估结果公示送达,公示期为十五日,公示期满即视为送达。特此公示联系人:林蔓娜、徐敏,联系电话:0760-88235367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局308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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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7 |
(2021)粤2071民初16152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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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61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被告- 黄远秀 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 李龙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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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诉被告李龙隆、黄远秀、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2071民初16152号一审已结案,现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撤销(2021)粤2071民初16152号判决书第五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请求法院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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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
8 |
(2021)粤2071民初3328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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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32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被告- 杨婷 吴隆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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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诉被告吴隆泉、杨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3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隆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66228.6元(暂计至2021年9月10日),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计算,罚息利率分段计算,从2021年9月1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7.86%计算,从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年每年1月1日按当日最近公布的五年期LPR加59基点上浮50%进行重新定价。二、被告杨婷对被告吴隆泉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8.1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908.14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已预付),由被告吴隆泉负担【原告在(2021)粤2071执5175号分配方案已收款11954元,余款6954.14元被告吴隆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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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
9 |
(2022)粤2071民初257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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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25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被告- 史晓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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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诉被告史晓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区瑞樱独任审理,陈盈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23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史晓越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429889.04元、利息7578.27元、罚息112.35元、复利115.96元(暂计至2021年12月9日,之后的从2021年12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2、原告对处置被告史晓越名下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德溪东路13号长信时代豪园8幢2601房的抵押物所得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史晓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抵押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1884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注:以上各项诉求金额暂计至2021年12月9日合计为:459579.62元,未含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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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 |
10 |
(2021)粤2071民初14065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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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40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被告- 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 袁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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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诉被告袁源、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2071民初14065号一审已结案,现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撤销(2021)粤2071民初14065号判决书第四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请求法院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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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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