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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宋凰集团

    深圳宋凰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9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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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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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2488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海信南方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宋凰集团有限公司高锦灵 被告- 深圳福泽园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宋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5民初24887号 深圳福泽园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宋凰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海信南方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福泽园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宋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2488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被告一租赁保证金人民币435914元归原告所有;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11日租金人民币336409元;3.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利息人民币6280.7元(以欠付租金人民币336409元为基数,按LPR一年期贷款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6月15日暂计至2021年12月9日,之后利息按LPR-年期贷款利率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结清租金之日);4.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恢复原状费用人民币600000元;5.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房屋空置租金损失人民币1488611.3元(空置损失以月租金人民币252307元为标准,自2021年6月15日暂计至2021年12月9日,之后房屋空置租金损失继续计算至房屋恢复原状之日);6.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房屋空置期间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30340.2元(以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2091.56元为标准,自2021年6月15日暂计至2021年12月9日,之后物业管理费继续计算至房屋恢复原状之日);7.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1-6项合计人民币2997555.2元)8.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27日9时30分在第133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院联系人:高锦灵 电话:0755-86608049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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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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