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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恒都美业

    河北恒都美业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永清县武隆路东兴达花园3号2单10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北京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恒都美业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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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1023执244号之四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北京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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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清县人民法院 2020-12-16 2020-12-21
    2

    北京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恒都美业物流有限公司、恒都美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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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1023执243号之三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申请执行人-北京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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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清县人民法院 2020-12-16 2020-12-21
    3

    北京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都美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北恒都美业物流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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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10民初196号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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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19 2020-07-01
    4

    北京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恒都美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北恒都美业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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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10民初232号 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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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19 2020-07-01
    5

    北京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恒都美业物流有限公司、恒都美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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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1023民初1000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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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清县人民法院 2019-05-21 2019-05-2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冀1023执243号 永清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3-09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冀1023执244号北京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河北恒都美业物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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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1023执244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恒都美业物流有限公司 恒都美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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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都美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北恒都美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于2020年03月09日立案执行北京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恒都美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北恒都美业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此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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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6
    2

    (2020)冀1023执243号北京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恒都美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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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1023执243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恒都美业物流有限公司 恒都美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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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都美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北恒都美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于2020年03月09日立案执行北京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恒都美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北恒都美业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们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们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们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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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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