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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存续
    • 官网:-
    • 地址:温州市六虹钢材市场东大楼四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302民初47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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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302民初475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 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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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不服本院(2020)浙0302民初4753号民事判决书,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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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4
    2

    (2020)浙0302民初47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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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302民初475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 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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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02民初47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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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2
    3

    (2020)浙0302民初47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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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302民初475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 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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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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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3
    4

    (2019)浙0302民初99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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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302民初995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区五马潘宝志猪肉摊 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老家农产品店 温州市鹿城区五马彭金国熟食店 温州市鹿城区五马凤娟副食品店 温州市鹿城区江滨瞿玲玲粮食制品店 温州市鹿城区五马朱银者食品店 温州市鹿城区五马郑宝明豆制品摊 温州市鹿城区五马黄方虬副肉摊 温州市鹿城区江滨洪娟便利店 温州市鹿城区五马李笑琴蔬菜店 被告- 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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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兴佐(33032419541114329X)、卢小美(330324195609174323):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庆光、梅周春、李紫爱、周中培、李小珍、温州市鹿城区五马朱银者食品店、温州市鹿城区五马潘宝志猪肉摊、吴寿川、温州市鹿城区五马黄方虬副肉摊、谢兰香、郑金益、温州市鹿城区五马李笑琴蔬菜店、杨兴佐、胡明珠、徐美琴、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老家农产品店、温州市鹿城区江滨瞿玲玲粮食制品店、金雪玲、朱彩莲、温州市鹿城区五马郑宝明豆制品摊、刘国强、温州市鹿城区五马彭金国熟食店、邓金国、温州市鹿城区五马凤娟副食品店、温州市鹿城区五马卢立苏糕点摊、卢小美、温州市鹿城区江滨洪娟便利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302民初9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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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4
    5

    (2019)浙0302民初99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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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302民初995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区五马黄方虬副肉摊 温州市鹿城区五马彭金国熟食店 温州市鹿城区五马朱银者食品店 温州市鹿城区江滨瞿玲玲粮食制品店 温州市鹿城区五马李笑琴蔬菜店 温州市鹿城区五马潘宝志猪肉摊 温州市鹿城区五马凤娟副食品店 温州市鹿城区江滨洪娟便利店 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老家农产品店 温州市鹿城区五马郑宝明豆制品摊 被告- 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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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兴佐(33032419541114329X)、卢小美(330324195609174323):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庆光、梅周春、李紫爱、周中培、李小珍、温州市鹿城区五马朱银者食品店、温州市鹿城区五马潘宝志猪肉摊、吴寿川、温州市鹿城区五马黄方虬副肉摊、谢兰香、郑金益、温州市鹿城区五马李笑琴蔬菜店、杨兴佐、胡明珠、徐美琴、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老家农产品店、温州市鹿城区江滨瞿玲玲粮食制品店、金雪玲、朱彩莲、温州市鹿城区五马郑宝明豆制品摊、刘国强、温州市鹿城区五马彭金国熟食店、邓金国、温州市鹿城区五马凤娟副食品店、温州市鹿城区五马卢立苏糕点摊、卢小美、温州市鹿城区江滨洪娟便利店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定于2020年5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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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8
    6

    (2019)浙0302民初99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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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302民初995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区五马黄方虬副肉摊 被告- 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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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五马黄方虬副肉摊、周中培(330324196606120690):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周中培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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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9
    7

    (2019)浙0302民初5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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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302民初54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办事处 被告- 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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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温州市鹿城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办事处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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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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