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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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山东省强睿勇士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轩雍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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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1083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世界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省强睿勇士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太元行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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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108389号山东省强睿勇士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南京世界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诉上海太元行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强睿勇士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上海太元行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山东省强睿勇士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合同价款22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200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利率计算);2、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上海太元行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省强睿勇士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3、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上海太元行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汽车销售合同;4、判令保全担保费24000元由被告上海太元行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强睿勇士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判令诉讼费由被告上海太元行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强睿勇士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5月16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丁香路611号)四楼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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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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