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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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协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宏基、张琴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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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执恢247号之一 | -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协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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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12-17 |
2 |
东莞市协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智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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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3执10258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协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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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9-10-30 | 2020-03-19 |
3 |
东莞市协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众金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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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20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协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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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6-14 | 2020-01-08 |
4 |
东莞市众金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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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208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协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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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6-14 | 2020-01-08 |
5 |
东莞市协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乐达科技有限公司、董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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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55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协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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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6-13 | 2020-02-14 |
6 |
深圳市万乐达科技有限公司、董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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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558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协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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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6-13 | 2020-02-14 |
7 |
东莞市协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某、深某、董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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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保27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协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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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5-29 | 2019-06-13 |
8 |
东莞市协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乐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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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5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协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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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5-17 | 2020-02-14 |
9 |
东莞市协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某、东某、深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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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保26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协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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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5-16 | 2019-06-13 |
10 |
东莞市协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众金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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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2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协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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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5-13 | 2020-01-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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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1972执390号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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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390号 | - |
当事人- 东莞市协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邺恒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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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390号东莞市邺恒电子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立志: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协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6)粤1972民初43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失信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逾期即视为已经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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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9 |
2 |
(2017)粤1972执390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东莞市邺恒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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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390号 | - |
当事人- 东莞市协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邺恒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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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390号东莞市邺恒电子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协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邺恒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执行一案,(2016)粤1972民初4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39399.14元,利息3338.36元(暂计)及诉讼费413元,并承担执行费547元,合计43697.5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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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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