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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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与刘志浩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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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02执恢2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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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5-24 |
2 |
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与陈昆、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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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802执恢1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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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0-31 | 2020-11-11 |
3 |
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与刘志浩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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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802执恢3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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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16 | 2020-11-11 |
4 |
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与魏瑞良、李昌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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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802执恢1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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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2-02 | 2020-01-06 |
5 |
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与陈昆、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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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802执8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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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0-18 | 2020-01-06 |
6 |
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与陈昆、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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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802民初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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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5-28 | 2019-06-04 |
7 |
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与陈昆、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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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802民初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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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5-20 | 2019-06-11 |
8 |
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与四川羌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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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802执2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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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5-06 | 2019-06-04 |
9 |
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与陈昆、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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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802民初25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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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2-27 | 2019-03-20 |
10 |
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与陈昆、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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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802民初25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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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2-27 | 2019-03-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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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802民初87号原告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与被告陈昆、万波、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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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802民初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 被告- 陈昆 万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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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802民初87号原告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与被告陈昆、万波、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陈昆、万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支行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2日至2018年12月27日止的利息、罚息;2.被告陈昆、万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且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直至款清为止;3.被告陈昆、万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付律师费7000元、违约金5000元;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22元,由被告陈昆、万波负担800元,原告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负担1922元。此款原告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已垫付,被告陈昆、万波负担部分在本案执行时将此款付给原告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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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
2 |
(2019)川1802民初86号原告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与被告陈昆、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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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802民初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 被告- 陈昆 万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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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802民初86号原告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与被告陈昆、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昆、万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9月18日未付的利息252.33元、罚息27,133.34元及从2018年9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二、由被告陈昆、万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三、由被告陈昆、万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支付垫付的律师费7,000元。四、原告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对位于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箭道横街49号6单元4层左的抵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大房权证监证字第0187216号、大房权证监证字第0187217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大邑国用(2012)第94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6元,由被告陈昆、万波负担。此款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已垫付,由陈昆、万波在执行本案时一并给付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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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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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802民初87号原告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与被告陈昆、万波、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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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802民初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 被告- 陈昆 万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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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802民初87号原告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与被告陈昆、万波、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昆、万波立即连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陈昆、万波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截止2018年9月6日的利息942.5元、罚息8176.24元以及直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3、依法判决被告陈昆、万波立即连带支付原告按《(人民币资金)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垫付的实现本案债权的费用:律师费7000;4、依法判决被告陈昆、万波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5、依法判决第三人对上述1.2.3.4款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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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2 |
4 |
(2019)川1802民初86号原告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与被告陈昆、万波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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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802民初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 被告- 陈昆 万波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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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802民初86号原告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飞地园区支行与被告陈昆、万波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陈昆、万波立即连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人民币;2.依法判决被告陈昆、万波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截止2018年9月18日的利息252.33元、罚息、复利(具体金额以银行结算为准);3.依法判决被告陈昆、万波立即连带支付原告按《(人民币资金)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垫付的实现本案债权的费用:律师费7000元;4.依法判决被告陈昆、万波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200000元×5%)。5.依法判决原告就被告陈昆、万波抵押的位于大邑县晋原镇箭道横街49号6单元4层房屋(大房权证监证字0187216、大房权证监证字0187217号、大邑国用(2012)第94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7日9:0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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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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