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桐庐地税稽罚[2017]28号 | 桐庐县地方税务局 |
1.你单位在2017年7月通过税收自查形式对2014年至2016年纳税情况进行了报告,其中补缴了2015年度少申报缴纳的营业税18839.4元,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941.97元。2.你单位在2015年9月第55号会计记账凭证及附件反映,支付职工工资568678.3元,该月第52号会计记账凭证及附件反映,支付酒店人员泰国考察费用100000元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该项考察费用是通过旅行社进行,人均费用4347.83元,且未向职工收回相关费用。你单位未将上述考察费用与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774.49元。3.你单位下列会计记账凭证及附件发现,未在报销凭证后所附合同上发现贴有印花税完税凭证,也未在地税申报系统发现有相关申报记录:(1)你单位在2015年4月1日与许春华签订员工宿舍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该协议是对2014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增加了一年的租赁期限,从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调整到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租金从原每年53000元提高到每年56000元,增加租金金额合计62000元。(2)2015年7月第34号会计记账凭证及附件反映,2015年6月30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金额5320.68元;2015年12月第102号会计记账凭证及附件反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金额4101.78元。(3)2015年3月第26号会计记账凭证及附件反映,与桐庐县信息传媒中心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10000元:(4)2015年6月第31号会计记账凭证及附件反映,与《旅游情报》杂志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72000元。你单位签订上述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112.40元。4.你单位通过杭州鼎诺水产有限公司、福军水果经营部等处购进水产、水果、蔬菜等支付下列货款时,未按规定向收款方取得货物销售的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2015年1月第52号会计记账凭证,从杭州彭埠蔬菜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购蔬菜40490.84元;2015年1月第70号会计记账凭证,从杭州彭埠蔬菜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购海鲜95635.25元;2015年1月第48号会计记账凭证,从杭州彭埠蔬菜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购水果42792.8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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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桐卫公罚〔2017〕023号 | 县卫计局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六千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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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桐卫公罚【2017】023号 | 县卫生局 |
2017年3月27日桐庐大奇山郡酒店有限公司游泳池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以上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六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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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桐公(消)行罚决字〔2017〕0110号 | 桐庐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桐庐大奇山郡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桐庐大奇山郡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行(帐号:33001617135050007409-2000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桐庐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5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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