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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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妮与深圳微力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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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83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郭某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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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6-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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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民终7383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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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7383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许洁 被上诉人- 微力量(中山)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胡帆 深圳微力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三思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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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民终7383号中山市三思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许洁与中山市三思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微力量(中山)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胡帆、深圳微力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11月1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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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1 |
2 |
(2020)粤2071民初21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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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154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山市三思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微力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微力量(中山)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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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许洁诉被告微力量(中山)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深圳微力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三思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胡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2071民初2154号一审已结案,现许洁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撤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2071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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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3 |
(2021)粤0304民初161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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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615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箴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微力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微力量艺术教育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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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6158号深圳微力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微力量艺术教育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原告深圳箴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深圳微力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湖南微力量艺术教育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各一份、证据一套。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13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培训款余款5382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培训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费,以余款538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12547.54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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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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