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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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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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22执保2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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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19-09-11 | 2020-11-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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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初5767号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魏东娅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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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97 | 2020-11-26 |
2 | (2020)皖0303执10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蚌埠华特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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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G72 | 2020-08-16 |
3 | (2019)苏0583民初17406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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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二、三版中缝 | 2019-12-21 |
4 | (2019)苏0583民初17406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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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G72 | 2019-12-19 |
5 | (2019)粤0309民初41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富群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芯供应链有限公司 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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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01 | 2019-09-0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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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赣0191执365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4 | 详情 |
2 | (2021)粤1971执728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5 | 详情 |
3 | (2020)粤0306执27866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9 | 详情 |
4 | (2020)粤0309执7463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6 | 详情 |
5 | (2020)粤0309执7463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6 | 详情 |
6 | (2020)赣0191执534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4 | 详情 |
7 | (2020)皖0303执1007号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1 | 详情 |
8 | (2020)沪0113执3302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9 | 详情 |
9 | (2020)粤0307执5507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6 | 详情 |
10 | (2020)赣0191执312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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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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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1执3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鹏赫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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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191执365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执行的你与申请人深圳市鹏赫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1执3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立即履行(2020)赣0191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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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2 |
(2021)粤03执234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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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3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爱特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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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349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爱特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379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3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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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3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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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四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三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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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一与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三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四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9,562,971.63元以及货款逾期违约金28,674,181.04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违约金实际数额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贴息费用9,524,274.74元、清关费用7,512.51元、汇差50,801.74元、进口增值税1,766,461.12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贴息费用、清关费用及汇差的逾期违约金2,207,001.92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违约金实际数额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贴息费用、清关费用及汇差之日止);四、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共同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五、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共同负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5月19日14时在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陆文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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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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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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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初2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四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三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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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初278号现将刊登在2020年12月13日的人民法院报G94版面公告编号为20120903310704104的公告更正如下: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一与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三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四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9,562,971.63元以及货款逾期违约金28,674,181.04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违约金实际数额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贴息费用9,524,274.74元、清关费用7,512.51元、汇差50,801.74元、进口增值税1,766,461.12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贴息费用、清关费用及汇差的逾期违约金2,207,001.92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违约金实际数额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贴息费用、清关费用及汇差之日止);四、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共同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五、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共同负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5月19日14时在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陆文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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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5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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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四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三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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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刊登在2020年12月13日的人民法院报G94版面公告编号为20120903310704104的公告更正如下: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一与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三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四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9,562,971.63元以及货款逾期违约金28,674,181.04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违约金实际数额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贴息费用9,524,274.74元、清关费用7,512.51元、汇差50,801.74元、进口增值税1,766,461.12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贴息费用、清关费用及汇差的逾期违约金2,207,001.92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违约金实际数额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贴息费用、清关费用及汇差之日止);四、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共同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五、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第三人共同负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5月19日14时在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陆文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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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6 |
(2019)粤03民初32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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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2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泸州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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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252号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泸州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泸州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德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32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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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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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鹏赫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91民初382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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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民初3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鹏赫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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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赣0191民初382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鹏赫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1民初382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判决如下:一、被告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鹏赫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6871.52元;二、被告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鹏赫伟业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206871.52元为基数,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的1.5倍计算);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鹏赫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5元,保全费1561.75元,共计5986.75元,由被告与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如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以便正确计算上诉期限。如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必须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如不预交,将依照法律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0二0年十二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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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8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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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三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四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 五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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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德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一与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三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四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五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9,562,971.63元以及货款逾期违约金28,674,181.04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违约金实际数额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贴息费用9,524,274.74元、清关费用7,512.51元、汇差50,801.74元、进口增值税1,766,461.12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贴息费用、清关费用及汇差的逾期违约金2,207,001.92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逾期违约金实际数额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贴息费用、清关费用及汇差之日止);四、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共同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五、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共同负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3月3日14时在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陆文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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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
9 |
(2020)粤0306执2786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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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2786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艾威鑫精密电路有限公司 被告-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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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27866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艾威鑫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816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278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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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10 |
原告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徐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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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民初1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徐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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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徐铁: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徐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徐铁出具了《担保函》,同意为上述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其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德科技公司、徐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67101334.62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以62440748.3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徐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江西合力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3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2306元,由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徐铁负担380000元,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0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8民初182号判决书,你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承办法院和法庭: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张雪春,电话:0796-8250060。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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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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