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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柯桥天宇印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海涂九三丘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绍市环罚字[2021]109号(柯)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1]109号(柯)绍兴柯桥天宇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45416003B法定代表人:吴昌盛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海涂九三丘绍兴柯桥天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厂区内建设有24台定型机、4台烘干机。经核对环评材料,项目审批定型机24台、烘干机1台。你单位有3台烘干机未批先建。经调查,你单位因生产需要,3台烘干机从2021年3月份开始陆续安装建设,在5-6月份安装完成后调试使用,而相关产品市场需求时间短,现已停机。根据设备合同、发票,3台烘干机投资金额分别是52万元、52万元、52万元,合计156万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事实。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21年10月1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环罚听告〔2021〕104号(柯))及《送达回执》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肆佰肆拾元。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或收款银行:中国银行绍兴柯桥支行营业部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环保局账号:39487502807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我局将根据预留信息开具电子发票并告知,逾期未收到的,可向我局执法队或财务室414核实查询。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0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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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4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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