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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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市监处字〔2018〕175号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明知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喜食多快餐店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道4959号1幢办公楼1层的经营场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明知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之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提供便利的餐饮点在当事人办公场所内,只提供其内部员工用餐,社会影响较小,且现已停业,属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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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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