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陶湘斋

    山西陶湘斋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大王村西街10号1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4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财政局、山西省平遥县鑫达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91执2695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财政局 收起

    ... 展开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9-12-20 2020-07-31
    2

    原告高艳娥与被告山西陶湘斋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晋0105民初2075号 劳动争议

    原告-高艳娥 收起

    ... 展开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2019-03-19 2019-04-25
    3

    杭州天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薛小强、郑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浙0103民初463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杭州天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8-09-27 2019-02-19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0391民初13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山西省平遥县鑫达食品有限公司 薛小强 郑媚 山西陶湘斋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G43 2017-12-26
    2 (2017)粤0391民初13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山西省平遥县鑫达食品有限公司 薛小强 郑媚 山西陶湘斋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G43 2017-12-26
    3 (2017)粤0391民初13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山西省平遥县鑫达食品有限公司 薛小强 郑媚 山西陶湘斋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G09 2017-06-27
    4 (2017)粤0391民初13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山西省平遥县鑫达食品有限公司 薛小强 郑媚 山西陶湘斋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凤山县人民法院 G09 2017-06-27

    失信被执行人4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粤0391执2726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9-03 详情
    2 (2019)粤0391执2695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9-02 详情
    3 (2019)粤0391执1814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19-06-19 详情
    4 (2019)粤0391执1688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全部未履行 2019-06-17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91执272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91执272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市财政局 被告- 山西陶湘斋商贸有限公司 郑媚 薛小强 山西省平遥县鑫达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2726号山西省平遥县鑫达食品有限公司、薛小强、郑媚、山西陶湘斋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财政局与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13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27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收起

    ... 展开
    2019-09-06
    2

    (2019)粤0391执269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91执269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市财政局 被告- 山西陶湘斋商贸有限公司 郑媚 薛小强 山西省平遥县鑫达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2695号山西省平遥县鑫达食品有限公司、薛小强、郑媚、山西陶湘斋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财政局与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13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26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收起

    ... 展开
    2019-09-06
    3

    (2019)粤0391执181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91执181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山西陶湘斋商贸有限公司 郑媚 薛小强 山西省平遥县鑫达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1814号山西省平遥县鑫达食品有限公司、薛小强、郑媚、山西陶湘斋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13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18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收起

    ... 展开
    2019-06-24
    4

    (2019)粤0391执168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91执168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山西陶湘斋商贸有限公司 郑媚 薛小强 山西省平遥县鑫达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1688号山西省平遥县鑫达食品有限公司、薛小强、郑媚、山西陶湘斋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吉信佳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13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16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收起

    ... 展开
    2019-06-20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