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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林屋业

    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惠安县螺阳镇大红埔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1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与王志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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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21民初906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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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20-12-17 2020-12-31
    2

    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与连保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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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05民初115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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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2020-07-09 2020-09-30
    3

    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与王志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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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21民初234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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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20-06-04 2020-11-03
    4

    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王志超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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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21执6207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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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20-03-30 2020-10-23
    5

    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与谢雪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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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03民初752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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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019-11-04 2020-05-27
    6

    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连保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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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05民初221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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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2019-10-17 2020-07-23
    7

    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与黄镇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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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21民初580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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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19-08-13 2020-11-05
    8

    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与王志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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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21民初579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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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19-08-13 2020-11-05
    9

    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与曾美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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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21民初579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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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2019-08-13 2020-11-05
    10

    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与贺惠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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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21民初476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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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19-07-09 2019-09-02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闽0521民初5530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 被告- 文邦敏 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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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G78 2017-02-26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 被告- 文邦敏 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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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G58 2016-09-2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裁判文书]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连保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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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05民初115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 被告- 连保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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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连保春:本院受理的原告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保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05民初1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十三日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庄一虹电话0595-681115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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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13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连保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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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 被告- 连保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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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连保春:本院受理的原告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保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代为垫付的按揭款项本息共计8899.9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即2020年7月9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庄一虹电话0595-681115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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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1
    3

    [裁判文书]谢雪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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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03民初752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 被告- 谢雪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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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谢雪红来源: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11-14谢雪红:本院受理原告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雪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03民初75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谢雪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项5809.45元,并应按年利率6%计付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逾期贷款利率为限);二、驳回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谢雪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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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4
    4

    [裁判文书]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连保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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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05民初221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 被告- 连保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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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连保春:本院受理的原告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保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05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连保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垫付的代偿款12215.27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元,由被告连保春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庄一虹电话0595-681115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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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2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谢雪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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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 被告- 谢雪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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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雪红:本院受理原告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雪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截止到2019年6月27日止代垫的按揭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809.4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出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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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2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告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连保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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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 被告- 告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 连保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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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连保春:本院受理的原告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代垫的按揭贷款本息共计12215.2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即2019年10月17日下午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庄一虹电话0595-681115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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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31
    7

    [评估报告书]陈碧鸿、陈淑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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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21执19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 被告- 陈碧鸿 陈淑红 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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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告陈碧鸿、陈淑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碧鸿、陈淑红、惠安发林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福建建友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陈碧鸿位于惠安县螺城镇大红埔盛世锦都8幢710号房产一处进行价格评估,现已作出闽建友估房字第201751691号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报告,评估价为人民币695410元。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用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21执1970号执行通知书暨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通知书、上述财产评估报告书、告知价格评估鉴定结果通知书各1份、执行裁定书2份(查封、拍卖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评估结论有异议,可自公告期满后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本院限令你自本公告期满后两日内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惠民初字第599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或变卖上述财产。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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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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