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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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国华与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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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终5616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上诉人-叶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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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3-01 |
2 |
叶国华与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魏向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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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民初17235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叶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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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0-10-09 |
3 |
叶卫东与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魏向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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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民初958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叶卫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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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04-14 |
4 |
(2019)沪0116民初238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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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民初238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叶卫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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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7-19 | 2019-09-05 |
5 |
1798镇XX东电力设备制造厂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马祥林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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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111民初1798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镇XX东电力设备制造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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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2018-10-09 | 2018-12-2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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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沪0116民初9583号 | - |
原告- 叶卫东 被告- 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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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六、七版中缝 | 2020-07-15 |
2 | (2019)沪0116民初6923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 叶国华 被告- 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魏向阳 马祥林 田军 第三人- 叶卫东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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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G74G75中缝 | 2020-03-13 |
3 | (2019)沪0116民初6923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 叶国华 被告- 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魏向阳 马祥林 田军 第三人- 叶卫东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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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G32 | 2020-02-27 |
4 | -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叶国华 被告- 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魏向阳 第三人- 上海新泊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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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G84 | 2020-01-21 |
5 | -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 叶国华 被告- 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魏向阳 马祥林 田军 第三人- 叶卫东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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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G01 | 2019-08-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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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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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民初5666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叶卫东 被告- 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 及魏向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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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民初5666号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卫东诉你司及被告魏向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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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2 |
送达裁判文书——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魏向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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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终10726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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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终10726号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叶卫东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魏向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沪01民终10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民初95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叶卫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203元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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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3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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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叶卫东 被告- 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 魏向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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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叶卫东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魏向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沪01民终10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民初95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叶卫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203元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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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4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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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终5616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上诉人- 叶国华 被上诉人- 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魏向阳 马祥林 田军 叶卫东于年月日签订的《协议》于年月日解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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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祥林,田军:本院受理叶国华诉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魏向阳、马祥林、田军、一审第三人叶卫东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01民终5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民初6923号民事判决;二、确认上诉人叶国华与被上诉人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魏向阳、被上诉人马祥林、被上诉人田军、一审第三人叶卫东于2017年5月31日签订的《协议》于2019年3月26日解除。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7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魏向阳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1,160元,合计1,24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魏向阳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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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5 |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魏向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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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终5616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上诉人- 叶国华 被上诉人- 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魏向阳 马祥林 田军 叶卫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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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终5616号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祥林,田军:本院受理叶国华诉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魏向阳、马祥林、田军、一审第三人叶卫东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01民终5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民初6923号民事判决;二、确认上诉人叶国华与被上诉人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魏向阳、被上诉人马祥林、被上诉人田军、一审第三人叶卫东于2017年5月31日签订的《协议》于2019年3月26日解除。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7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魏向阳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1,160元,合计1,24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魏向阳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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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6 |
送达裁判文书——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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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民初958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叶卫东 被告- 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 魏向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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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民初9583号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叶卫东诉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魏向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沪0116民初9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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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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