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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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招科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深圳先德华锐投资企业等与钟玲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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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37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先德华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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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6-03 | 2019-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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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招科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深圳先德华锐投资企业等与钟玲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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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民初198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先德华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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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7-07-05 | 2018-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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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91民初3748号原告深圳招科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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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37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招科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钟玲 曾朝晖 深圳市汉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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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汉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钟玲:关于本院受理的(2018)粤0391民初3748号原告深圳招科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钟玲、曾朝晖、深圳市汉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91民初3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钟玲、被告ZhaohuiZeng(曾朝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先德华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股权回购款人民币2938630元;二、被告钟玲、被告ZhaohuiZeng(曾朝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深圳先德华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293863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原告深圳先德华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收到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股权回购款后10日内将现登记在其名下的被告深圳市汉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现持股比例为7.1855%)变更登记至付款方【被告钟玲或被告ZhaohuiZeng(曾朝晖)】名下;被告深圳市汉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应对此协助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四、驳回原告深圳先德华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64300元:原告深圳招科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讼请求对应部分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867元(已由三原告共同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434元,由原告深圳招科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原告郑颖诉讼请求对应部分的案件受理费4287元(已由三原告共同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44元,由原告郑颖负担;原告深圳先德华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对应部分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46元(已由三原告共同预交),由被告钟玲与被告ZhaohuiZeng(曾朝晖)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被告ZhaohuiZeng(曾朝晖)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深圳先德华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钟玲、被告深圳市汉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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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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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3748号原告深圳招科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钟玲、曾朝晖、深圳市汉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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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374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汉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招科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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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汉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钟玲:关于本院受理的(2018)粤0391民初3748号原告深圳招科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钟玲、曾朝晖、深圳市汉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91民初3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钟玲、被告ZhaohuiZeng(曾朝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先德华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股权回购款人民币2938630元;二、被告钟玲、被告ZhaohuiZeng(曾朝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深圳先德华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293863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原告深圳先德华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收到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股权回购款后10日内将现登记在其名下的被告深圳市汉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现持股比例为7.1855%)变更登记至付款方【被告钟玲或被告ZhaohuiZeng(曾朝晖)】名下;被告深圳市汉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应对此协助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四、驳回原告深圳先德华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64300元:原告深圳招科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讼请求对应部分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867元(已由三原告共同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434元,由原告深圳招科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原告郑颖诉讼请求对应部分的案件受理费4287元(已由三原告共同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44元,由原告郑颖负担;原告深圳先德华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对应部分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46元(已由三原告共同预交),由被告钟玲与被告ZhaohuiZeng(曾朝晖)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被告ZhaohuiZeng(曾朝晖)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深圳先德华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钟玲、被告深圳市汉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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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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