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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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告齐洋诉深圳前海牛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普惠融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建、刘方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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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433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齐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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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2-11 |
| 2 |
界首市恒安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牛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思月、李子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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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5129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界首市恒安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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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2-28 |
| 3 |
深圳前海牛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思月、李子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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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360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牛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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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2-12 | 2021-01-11 |
| 4 |
深圳市普惠融商业服务有限公司、齐洋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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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普惠融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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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深圳前海牛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思月、李子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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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牛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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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界首市恒安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牛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思月、李子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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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界首市恒安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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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原告齐洋诉深圳前海牛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普惠融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建、刘方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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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齐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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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391执32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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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4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齐洋 当事人- 深圳前海牛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普惠融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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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牛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普惠融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齐洋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4433号、(2021)粤03民终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32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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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 2 |
(2019)粤0304民初3360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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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360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牛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思月 李子君 界首市恒安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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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33603号李子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牛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思月、李子君、界首市恒安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前海牛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思月、李子君、界首市恒安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签订的《锦龙花园项目合作协议》;二、被告黄思月、李子君、界首市恒安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牛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返还销售保证金600万元;三、被告黄思月、李子君、界首市恒安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牛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清租费用18万元以及装修、购买家私费用40080元;四、被告黄思月、李子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牛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五、驳回原告深圳前海牛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72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072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7000元,由被告黄思月、李子君负担63722元。被告界首市恒安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在52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黄思月、李子君的上述案件受理费支付义务承担共同支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年二月十三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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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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