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余)安监管罚(2017)056号 | 余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7年06月28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2017年第一季度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本案来源及你加油站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事实情况; 2、郭宇、何丽丽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加油站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事实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合法主体资格; 本机关于2017年07月0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依法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提出如下几点异议:无。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结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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