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税稽罚[2019]275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5年至2017年你公司在“管理费用-汽车费”科目中列支公司员工报销的汽油费、维修费、停车费、过路费、保险费等个人汽车费用,合计127611.36元,其中:2015年30481.60元、2016年56152.20元、2017年40977.56元。至检查日止未计入员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处罚款12367.6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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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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