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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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龙玉、郭金良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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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林龙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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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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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裁判文书]国宇(福建)投资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浩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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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1425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 林龙玉 被上诉人- 郭金良 林达强 程跃辉 王耀华 国宇(福建)投资有限公司 泉州市鲤城浩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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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民终1425号国宇(福建)投资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浩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林龙玉与被上诉人郭金良、林达强、程跃辉、王耀华、原审被告国宇(福建)投资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浩宇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民终1425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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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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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国宇(福建)投资有限公司、林龙玉、泉州市鲤城浩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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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郭金良 林达强 程跃辉 王耀华 被告- 国宇(福建)投资有限公司 林龙玉 泉州市鲤城浩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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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国宇(福建)投资有限公司、林龙玉、泉州市鲤城浩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金良、林达强、程跃辉、王耀华与被告国宇(福建)投资有限公司、林龙玉、泉州市鲤城浩宇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国宇(福建)投资有限公司、林龙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金良、林达强、程跃辉、王耀华支付股权转让款150000元及齐鑫公司在惠安农村信用社公户余额20643.21元、齐鑫公司预付给上汽依维柯红岩总厂车款17261元、齐鑫公司汇至上汽依维柯红岩总厂保证金25000元、齐鑫公司汇至上汽依维柯红岩总厂市场订金75000元、租房场地押金10000元,合计人民币297904.21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郭金良、林达强、程跃辉、王耀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国宇(福建)投资有限公司、林龙玉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5769元,反诉受理费2150元,均由国宇(福建)投资有限公司、林龙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鲤民初字第298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及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见报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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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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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国宇(福建)投资有限公司、林龙玉、泉州市鲤城浩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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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民初字第298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林达强 程跃辉 王耀华 郭金良 被告- 国宇(福建)投资有限公司 泉州市鲤城浩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林龙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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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国宇(福建)投资有限公司、林龙玉、泉州市鲤城浩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6-10-2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国宇(福建)投资有限公司、林龙玉、泉州市鲤城浩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金良、林达强、程跃辉、王耀华与被告国宇(福建)投资有限公司、林龙玉、泉州市鲤城浩宇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国宇(福建)投资有限公司、林龙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金良、林达强、程跃辉、王耀华支付股权转让款150000元及齐鑫公司在惠安农村信用社公户余额20643.21元、齐鑫公司预付给上汽依维柯红岩总厂车款17261元、齐鑫公司汇至上汽依维柯红岩总厂保证金25000元、齐鑫公司汇至上汽依维柯红岩总厂市场订金75000元、租房场地押金10000元,合计人民币297904.21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郭金良、林达强、程跃辉、王耀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国宇(福建)投资有限公司、林龙玉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5769元,反诉受理费2150元,均由国宇(福建)投资有限公司、林龙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鲤民初字第298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及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见报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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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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