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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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应急罚〔2021〕执法三科-13 号 | 天河区应急管理局 |
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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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穗天水行罚(水)字〔2021〕1号 | 广州市天河区水务局 |
广州市天河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水行罚(水)字〔2021〕1号当事人:广州市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93295268地址(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沐陂西路北16号大院法定代表人:覃建业联系电话:82171911受委托人:王庸龙、文亚辉联系电话:13808829949/13570366595经查,你(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地下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有1.主体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覃建业、王庸龙和文亚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2.2020年12月25日询问调查通知书(穗天水询通〔2020〕23号)一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天水责改[2020]56号)3.2021年1月4日《询问笔录》一份;4.2020年12月25日水行政案件现场勘验笔录一份;5.2020年12月25日违法现场照片6张;6.2020年12月30日《广州市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2份;7.2021年1月6日现场复查照片3张;8.2021年1月7日广州市混凝土行业协会《证明》一份;9.2021年3月5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证实。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和《广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157项规定(穗水法规〔2016〕04号,2016年3月10日印发),“日取地下水能力100立方米以上的,适用严重情形”,你单位日取地下水量为199立方米,属于严重情形。根据严重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七万六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8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现场收件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一楼法律服务大厅4号窗口;邮寄材料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法律事务科;办公电话:38748355。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广州市天河区水务局2021年3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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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穗天)应急罚〔2020〕33号 | 天河区应急管理局 |
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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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穗埔-鱼)应急罚〔2020〕13号 |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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