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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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李树清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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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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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泉州城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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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泉州广播电视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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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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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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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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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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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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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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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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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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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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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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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海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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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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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海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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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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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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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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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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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福建泉州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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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民初6602号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泉州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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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泉州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9)闽0503民初66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福建泉州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费(包括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及垃圾处理费)人民币13064.4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以13064.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元,由福建泉州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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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福建泉州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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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民初6602号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泉州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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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民初6602号福建泉州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泉州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拖欠水费及违约金共计26138.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法;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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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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