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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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顾彧闻 被告- 北京京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悦宝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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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G13 | 2019-01-2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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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4执306号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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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2999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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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999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深宝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乐硕华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和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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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9990号北京乐硕华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信和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深宝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乐硕华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9990号上诉人深圳深宝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上诉人深圳深宝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999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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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
2 |
(2021)浙0191民初9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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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91民初93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瑾 被告- 北京乐硕华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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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浙0191民初939号北京乐硕华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瑾诉被告北京乐硕华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北京乐硕华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瑾服务费2419.80元;2.驳回原告王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乐硕华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王瑾于本判决书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北京乐硕华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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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3 |
(2021)浙0191民初9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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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91民初93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瑾 被告- 北京乐硕华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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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浙0191民初939号北京乐硕华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瑾诉被告北京乐硕华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浙0191民初939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次性全额退还原告现金缴纳的教育服务费130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购买被告100%控股的杭州毅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托班课程,后毅凯教育因不符合办学资格而被取消原办学教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要求退回款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8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许希抗电话:0571-898986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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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4 |
(2020)粤0305民初29990号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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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999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乐硕华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和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深宝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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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9990号深圳深宝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乐硕华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信和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深宝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乐硕华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999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深圳深宝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0年2月--2020年6月租金、商业管理费、电费、水费、垃圾清运费等共计955995.39元,其中应缴纳费用总计541097.25元,违约金414898.14元(暂计至2020年09月10日止,并请求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详见欠款明细表;2、判决被告北京乐硕华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深圳深宝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乐硕华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林陈纯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保全)、保全结果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7月12日9时30分在第11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法院联系人:陈彩红电话:0755-8660834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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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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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9990号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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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999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信和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乐硕华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深宝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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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9990号深圳深宝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乐硕华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信和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深宝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乐硕华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999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深圳深宝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0年2月--2020年6月租金、商业管理费、电费、水费、垃圾清运费等共计955995.39元,其中应缴纳费用总计541097.25元,违约金414898.14元(暂计至2020年09月10日止,并请求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详见欠款明细表;2、判决被告北京乐硕华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深圳深宝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乐硕华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林陈纯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保全)、保全结果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7月12日9时30分在第11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法院联系人:陈彩红电话:0755-8660834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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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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