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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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县回龙镇金鑫陶瓷厂、王某1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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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02执恢111号 | - |
当事人-王某1等执行实施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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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25 |
2 |
四川川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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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02民初1068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四川川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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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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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和章,蒲银秀,姚莉,姚弘,姚明,姚静,达州市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川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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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02民初1067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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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6-30 |
4 |
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现四川川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庭钧、罗晓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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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02民初57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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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5-31 |
5 |
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现四川川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万源市随园富硒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达州市立信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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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02民初57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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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5-31 |
6 |
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现四川川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万源市鼎新瓷业有限责任公司、郑清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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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02民初57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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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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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川东铸石有限责任公司、雷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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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02民初613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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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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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现四川川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渠县东方医院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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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02民初571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渠县东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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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3-31 |
9 |
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四川川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市现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汪从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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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02民初61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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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3-30 |
10 |
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万源市二郎坪旧院黑鸡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夏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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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02民初62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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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3-2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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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川1702民初170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红 达县东坪煤矿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范元东 胡志珍 范晓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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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G76 | 2017-06-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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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1702民初3091号原告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达州市金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周锡法、梁朝霞、郑清宁、周锡安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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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702民初309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达州市金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周锡法 梁朝霞 郑清宁 周锡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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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702民初3091号原告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达州市金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周锡法、梁朝霞、郑清宁、周锡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达州市金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偿还原告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3757300.84元,并承担滞纳金(滞纳金按月利率2%自2017年6月30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0元;二、被告周锡法、郑清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锡法、郑清宁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达州市金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梁朝霞所有的达州市金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数额6120000元)、被告周锡安所有的达州市金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数额5880000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61元,由被告达州市金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周锡法、梁朝霞、郑清宁、周锡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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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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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达州市金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周锡法、梁朝霞、郑清宁、周锡安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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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702民初309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达州市金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周锡法 梁朝霞 郑清宁 周锡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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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702民初3091号原告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达州市金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周锡法、梁朝霞、郑清宁、周锡安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3757300.84元,并从2017年6月30日起按每月息2%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至付清款项时止;2.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50292元;3.依法判令其余被告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对第三被告梁朝霞质押的股权(股权所在公司:达州市金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金额612万元)、第五被告周锡安质押的股权(股权所在公司:达州市金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金额588万元)拍卖、变卖、抵押的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10日14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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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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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达州市恒昌药业有限公司、李泽高、第三人宣汉县金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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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702民初273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达州市恒昌药业有限公司 李泽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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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702民初2734号原告达州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达州市恒昌药业有限公司、李泽高、第三人宣汉县金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恒昌药业支付原告代偿款360万元及利息;2、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2016年8月29日签到的抵偿《协议二》合法有效;3、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将坐落于宣汉县南坝镇石盘街136号前江绿都第一幢第二层(栋号:A,房号101,面积866.48平方米,合同备案号:201012170011)、第四幢第一层(栋号:C,房号:101,面积775.79平方米,合同备案号:201012170012)房屋过户给原告,抵偿360万元及利息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4日10时30分在本院西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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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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