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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业君京

    上海首业君京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尚学路225、229号3幢6403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众投九十六邦投资企业与北京汽车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樊新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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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32479号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深圳市众投九十六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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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2-26 2020-11-1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民申9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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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申941号 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 北京汽车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柳攀 李祝捷 上海首业君京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真顺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樊新科 深圳市众投九十六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孔毅 当事人- 深圳市众投九十六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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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申941号樊新科、柳攀、李祝捷、上海首业君京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真顺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北京汽车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众投九十六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孔毅、你/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申9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北京汽车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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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4
    2

    (2019)粤0304民初32479号之三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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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3247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众投九十六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北京汽车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樊新科 柳攀 李祝捷 孔毅 上海首业君京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真顺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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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32479号之三孔毅: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众投九十六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北京汽车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樊新科、柳攀、李祝捷、孔毅、上海首业君京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真顺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市众投九十六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北京汽车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樊新科、柳攀、李祝捷、孔毅、上海首业君京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真顺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于2016年5月22日签订的《关于北京汽车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及于2016年6月签订的《关于北京汽车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二、被告北京汽车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众投九十六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返还投资款4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5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众投九十六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84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840元,由被告北京汽车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4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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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7
    3

    (2019)粤0304民初3247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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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3247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众投九十六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北京汽车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樊新科 柳攀 李祝捷 孔毅 上海首业君京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真顺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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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32479号之二柳攀、李祝捷、上海首业君京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真顺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众投九十六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北京汽车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樊新科、柳攀、李祝捷、孔毅、上海首业君京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真顺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市众投九十六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北京汽车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樊新科、柳攀、李祝捷、孔毅、上海首业君京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真顺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于2016年5月22日签订的《关于北京汽车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及于2016年6月签订的《关于北京汽车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二、被告北京汽车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众投九十六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返还投资款4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5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众投九十六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84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840元,由被告北京汽车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4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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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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