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开市监处字〔2019〕171号 |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处罚款1200元(大写:壹仟贰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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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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