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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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地税稽罚[2017]27号 |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
嵊泗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我局于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6月7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013年你单位发生两笔贷款本金1250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3年6月26日至2014年5月7日,月利率为0.99%。应收贷款利息合计130350.00元,分别为:2013年6月26日-9月20日35887.50元、2013年9月21日-12月20日37537.50元(你单位已于2013年12月30日收到且申报纳税)、2013年12月21日-2014年3月20日37125.00元、2014年3月21日-5月7日19800.00元。其中应收利息92812.50元你单位未计提且未收到,未申报缴纳2013年7-9月营业税1794.38元,2014年1-3月营业税1856.25元,2014年4-6月营业税990.00元;2013年7-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9.72元、2014年1-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2.81元、2014年4-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9.50元。综上,你单位共计未申报缴纳营业税4640.63元,城市建设维护税232.03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偷税行为罚款4872.66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872.6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嵊泗县地方税务局泗礁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舟山市地方税务局或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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