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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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热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斑马鱼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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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破申13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杭州热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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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6-05 |
2 |
刘德华、浙江斑马鱼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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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92民初9181号 | 人格权纠纷 |
原告-刘德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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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 | 2019-12-06 | 2020-04-29 |
3 |
浙江斑马鱼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鑫蓝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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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2578号之一 | 定作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斑马鱼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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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7-11-30 | 2018-12-31 |
4 |
浙江斑马鱼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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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2578号之二 | 定作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斑马鱼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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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7-11-29 | 2018-12-31 |
5 |
浙江斑马鱼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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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2578号之三 | 定作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斑马鱼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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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7-11-29 | 2018-12-31 |
6 |
浙江斑马鱼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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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2578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斑马鱼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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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7-07-03 | 2018-06-08 |
7 |
浙江斑马鱼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鑫蓝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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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34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斑马鱼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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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3-23 | 2017-06-27 |
8 |
浙江斑马鱼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倍乐康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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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9473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斑马鱼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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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7-02-10 | 2017-03-22 |
9 |
浙江斑马鱼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鑫蓝贸易有限公司、陈兵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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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9469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斑马鱼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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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6-11-29 | 2016-11-29 |
10 |
浙江斑马鱼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鑫蓝贸易有限公司、陈兵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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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斑马鱼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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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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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92执1094号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2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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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浙江斑马鱼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倍乐康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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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9473号之一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斑马鱼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倍乐康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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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9473号之一宁波倍乐康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斑马鱼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6)浙0281民初947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书确定:一、解除原告浙江斑马鱼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倍乐康电器有限公司之间的定作合同;二、被告宁波倍乐康电器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浙江斑马鱼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定作款1801262.4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11元,由被告宁波倍乐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我院账号(账号户名: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622840031602857816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并注明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承办法官:杜珊珊书记员:孙益莎联系电话:0574-62770065联系地址:余姚市谭家岭西路140号余姚人民法院民二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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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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