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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赛尔

    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一栋A1503-1504
    • 简介:-
    • 法律诉讼 42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4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塔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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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02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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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12-07 2020-12-16
    2

    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中云力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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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1执7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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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020-05-22 2020-05-29
    3

    深圳市德威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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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31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德威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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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11 2019-10-04
    4

    李龙与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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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3民初4941号 合同纠纷

    原告-李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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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9-07-22 2020-12-09
    5

    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威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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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6民初249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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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9-07-11 2019-07-23
    6

    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中云力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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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11民初84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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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019-06-11 2019-07-04
    7

    张昱华、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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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4187号 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昱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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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10 2019-05-22
    8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王长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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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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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3-07 2019-11-29
    9

    深圳市德威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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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辖终2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德威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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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1-23 2019-03-08
    10

    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泰锐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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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民终10851号 加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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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27 2019-12-17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王长玉 聂中华 吴德章 梁远志 赵汉高 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 张雅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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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1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9执278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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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执27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华宏达印刷有限公司 刘光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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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2785号深圳华宏达印刷有限公司、刘光义: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706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27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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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1
    2

    (2020)粤0307民初3027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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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02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市塔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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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0279号无锡市塔寨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塔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0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无锡市塔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33703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33703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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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5
    3

    (2020)粤0307民初3027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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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02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塔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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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0279号无锡市塔寨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塔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0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无锡市塔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33703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33703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无锡市塔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852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无锡市塔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该5000元保全费被告无锡市塔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迳付。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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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5
    4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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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王长玉 聂中华 吴德章 梁远志 赵汉高 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 张雅丽 胡海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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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之五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王长玉、聂中华、吴德章、梁远志、赵汉高、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张雅丽、胡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18)粤1972民初58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NO.0042190)。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90080190010007825存款额度39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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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1
    5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之四公告送达判决书(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王长玉、聂中华、吴德章、梁远志、张雅丽、胡海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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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王长玉 聂中华 吴德章 梁远志 赵汉高 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 张雅丽 胡海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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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之四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王长玉、聂中华、吴德章、梁远志、张雅丽、胡海东: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王长玉(公民身份号码为34012119741007XXXX)、聂中华(公民身份号码为41272419800822XXXX)、吴德章(公民身份号码为35062219910415XXXX)、梁远志(公民身份号码为41302519620206XXXX)、赵汉高、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张雅丽(公民身份号码为41272419830222XXXX)、胡海东(公民身份号码为41048119810720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粤1972民初589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2000元及利息(分别以36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7日起算、以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1日起算、以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4日起算、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9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7273元,保全费2470元,均由被告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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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8
    6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公告送达应诉及追加被告材料(胡海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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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王长玉 聂中华 吴德章 梁远志 赵汉高 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 张雅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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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之三胡海东: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王长玉、聂中华、吴德章、梁远志、赵汉高、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张雅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胡海东(公民身份号码为41048119810720XXXX)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告知确认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证人出庭作证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392000元及利息6193.32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8年4月24日);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在出资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4.请求本院判令被告胡海东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2月22日9时15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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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8
    7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之一公告追加被告通知书、传票等(吴德章,梁远志、张雅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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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王长玉 聂中华 吴德章 梁远志 赵汉高 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 张雅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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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之一吴德章、梁远志、张雅丽:原告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王长玉、聂中华、吴德章(公民身份证号为35062219910415XXXX)、梁远志(公民身份证号为41302519620206XXXX)、赵汉高、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张雅丽(公民身份证号为41272419830222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胡海东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请求本院判令被告胡海东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2月22日9时15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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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14
    8

    (2018)粤0307民初1982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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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7民初19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三泰重型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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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民初1982号之一武汉三泰重型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07民初1982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2018)粤0307民初19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武汉三泰重型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57184.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注:本公告于2018年8月29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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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9
    9

    (2018)粤0307民初1982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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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7民初1982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三泰重型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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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民初1982号之二武汉三泰重型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07民初1982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2018)粤0307民初1982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通知内容如下:已于2018年8月15日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下列财产(以人民币957184.80元为限):一、已办理对被告武汉三泰重型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登记,冻结期限为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二、已办理对被告武汉三泰重型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登记,冻结期限为壹年,已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开始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注:本公告于2018年8月29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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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9
    10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送达应诉材料及传票(吴德章、梁远志、张雅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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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王长玉 聂中华 吴德章 梁远志 赵汉高 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 张雅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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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5896号吴德章、梁远志、张雅丽: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四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王长玉、聂中华、吴德章(公民身份号码为35062219910415****)、梁远志(公民身份号码为41302519620206****)、赵汉高、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张雅丽(公民身份号码为4127241983022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9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8年4月24日为6193.32元);2.被告王长玉、被告聂中华、被告吴德章、被告梁远志、被告赵汉高、被告深圳市深赛尔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雅丽在出资范围内对被告东莞市众明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定于2018年11月6日09时15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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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1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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