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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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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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终5558号 | - |
上诉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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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10-08 |
2 |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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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终6628号 | - |
上诉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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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10-08 |
3 |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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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终6234号 | - |
上诉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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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10-08 |
4 |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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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终6558号 | - |
上诉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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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10-08 |
5 |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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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终6130号 | - |
上诉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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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10-08 |
6 |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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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终6278号 | - |
上诉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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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08 |
7 |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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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终6235号 | - |
上诉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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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08 |
8 |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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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终6557号 | - |
上诉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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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08 |
9 |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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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终6256号 | - |
上诉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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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08 |
10 |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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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终6274号 | - |
上诉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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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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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益阳市赫山区联塑管道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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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4 | 2020-11-26 |
2 | (2020)京行终6469号 | - |
原告-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安联硕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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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G14 | 2020-11-26 |
3 | -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安化县江南镇联塑管道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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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4 | 2020-11-26 |
4 | - | - |
原告-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清青贸易有限公司 裴欣 福建省争捷石化工贸有限公司 浮云市鸿鑫石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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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G88 | 2020-11-12 |
5 | (2020)京行终4323号 | - |
原告-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联塑管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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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G69 | 2020-09-20 |
6 | (2020)京行终字第4418号 | - |
原告-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溯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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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G69 | 2020-09-20 |
7 | (2020)京73行初575号 | - |
原告-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王巧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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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G02 | 2020-08-09 |
8 | (2020)京73行初2392号 | - |
原告-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立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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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G81 | 2020-07-23 |
9 | (2020)京73行初字2452号 | - |
原告-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云浮市鸿鑫石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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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G59 | 2020-06-30 |
10 | (2020)京73行初字2427号 | - |
原告-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裴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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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G59 | 2020-06-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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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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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民初596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安顺市平坝区夏云镇联塑五金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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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顺市平坝区夏云镇联塑五金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01民初596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顺市平坝区夏云镇联塑五金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联塑”文字的字号,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有关部门变更字号,变更后的字号不得包含“联塑”文字;二、被告安顺市平坝区夏云镇联塑五金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0元;三、驳回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被告前安顺市平坝区夏云镇联塑五金店负担20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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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2 |
(2020)粤0606民初2635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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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63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军炜建材有限公司 吴陈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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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军炜建材有限公司、吴陈斌: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军炜建材有限公司、吴陈斌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军炜建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25486.01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依欠款额125486.01元,从2020年1月1日起,至货款清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且违约金总额不超过37645.8元);二、被告吴陈斌对被告广州军炜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62.64元,由被告广州军炜建材有限公司、吴陈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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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3 |
(2020)粤0606民初2635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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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63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军炜建材有限公司 吴陈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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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军炜建材有限公司、吴陈斌: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军炜建材有限公司、吴陈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25,486.01元及违约金人民币37,645.8元(违约金以欠款总额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基数的3‰暂算至2020年9月4日止,按照30%计算),共计人民币163,131.81元。二、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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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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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民初209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黄平县联塑管道重安诚信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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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平县联塑管道重安诚信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平县联塑管道重安诚信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联塑”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有“联塑”字样;二、被告黄平县联塑管道重安诚信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0元;三、驳回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黄平县联塑管道重安诚信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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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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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民初577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金沙县鑫联鑫建材联塑批发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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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沙县鑫联鑫建材联塑批发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黔01民初57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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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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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民初577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金沙县鑫联鑫建材联塑批发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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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金沙县鑫联鑫建材联塑批发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于次日上午9: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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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
7 |
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被申请人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义广塑胶经营部、万永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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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2执19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 当事人-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万永梅 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义广塑胶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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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义广塑胶经营部、万永梅: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你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192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192执191执行人须知、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自送达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本院地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桂苑大道997号联系电话:0791-83859368邮政编码:330013联系人:执行局李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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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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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民初595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黄平县联塑管道重安诚信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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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黄平县联塑管道重安诚信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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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
9 |
[裁判文书]泉州市八闽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郑佛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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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2民初15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泉州市八闽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郑佛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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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泉州市八闽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郑佛朝: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八闽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郑佛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02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泉州市八闽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货款776504.86元及违约金232951.46元;2.郑佛朝对泉州市八闽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郑佛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泉州市八闽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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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
10 |
(2019)川16知民初11号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前锋区联塑管道经营部一案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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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知民初11号 | - |
原告-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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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6知民初11号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前锋区联塑管道经营部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副本。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使用“联塑”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立即停止使用带有“联塑”字号的企业名称并立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因调查处理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的经营者李其洲对被告的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二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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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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