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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宏旭光电

    中山市宏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中山市三乡镇大布村塘下大街2号C栋三楼之二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粤中三乡执罚字(2021)548号 中山市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名称:中山市宏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0387600XC法定代表人:贺旭峰地址:中山市三乡镇大布村塘下大街2号C栋三楼之二本机关(单位)于2021年7月13日对你(单位)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行为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从事光学玻璃制品加工生产,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6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工序中产生的抛光、超声波清洗废水未通过配套建设的相关环境保护设施而直接向外环境排放。2021年7月7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已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改正了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环境监察工作记录表,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山市环境保护技术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固定污染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粤信签年月日第1页,共4页源排污登记表、工业废水转移联单复印件、工业废水处理合同复印件、废水转移处理费用发票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本机关(单位)于2021年11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粤信签年月日第2页,共4页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年修订版)》“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类”第六条第(三)项第1目第(1)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司法局一楼大厅或所在镇区行政复议受理窗口]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粤信签年月日第3页,共4页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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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17 详情
    2 粤中三乡执罚字(2021)676号 中山市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名称:中山市宏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0387600XC法定代表人:贺旭峰地址:中山市三乡镇大布村塘下大街2号C栋三楼之二本机关(单位)于2021年8月13日对你(单位)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为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从事光学玻璃制品加工生产,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因废水收集管道堵塞导致生产工序中产生的抛光清洗废水、超声波清洗废水流向下水管道而直接向外环境排放。2021年8月9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已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改正了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环境监察工作记录表,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山市环境保护技术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工业废水转移联单复印件、工业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粤信签年月日第1页,共4页废水处理合同复印件、废水转移处理费用发票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本机关(单位)于2021年11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粤信签年月日第2页,共4页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年修订版)》“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类”第六条第(三)项第1目第(1)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司法局一楼大厅或所在镇区行政复议受理窗口]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粤信签年月日第3页,共4页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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