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深圳市峰汇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周義彬,深圳前海圣路珠宝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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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民初2265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峰汇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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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2-09 |
| 2 |
申请人深圳市峰汇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前海圣路珠宝有限公司、周義彬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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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执保683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峰汇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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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0-12-31 |
| 3 |
深圳市峰汇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圣路珠宝有限公司、周義彬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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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232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峰汇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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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20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303民初87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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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8705号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瑞禾珠宝有限公司 凝一文化创意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深圳市峰汇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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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8705号深圳市瑞禾珠宝有限公司、凝一文化创意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原告深圳市峰汇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瑞禾珠宝有限公司、第三人凝一文化创意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870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4日09时15分在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叶雄电话:0755-2232734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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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 2 |
(2021)粤0303民初87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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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8705号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峰汇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当事人- 凝一文化创意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瑞禾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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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8705号深圳市瑞禾珠宝有限公司、凝一文化创意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原告深圳市峰汇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瑞禾珠宝有限公司、第三人凝一文化创意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870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4日09时15分在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叶雄电话:0755-2232734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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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 3 |
(2020)粤0307民初400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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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40066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峰汇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被告- 戴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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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40066号戴模: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峰汇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联系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布吉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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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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