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北)应急罚〔2020〕093号 | 宁波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月检查计划,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3日对宁波市江北美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临时用工人员陈祖蜜未持证上岗进行电焊作业,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其停止电焊作业,并针对上述情况及检查发现的其它问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庄桥)安监责改〔2020〕032号,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当日,执法人员就宁波市江北美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电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行为,对临时用工人员陈祖蜜,实际控制人王爱玲进行了调查询问;并于2020年11月18日对法人代表裘仲荣调查询问了该企业实际管理情况。根据上述监督检查情况,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6日对宁波市江北美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电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市江北美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电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条款: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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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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