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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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昆明艺韵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泊安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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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艺韵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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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昆明市西山区亚凡酒店用品经营部、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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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亚凡酒店用品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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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昆明艺韵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泊安大酒店有限公司、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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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艺韵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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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昆明市官渡区华纯冻品经营部与云南泊安大酒店有限公司、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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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华纯冻品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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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昆明艺韵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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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昆明艺韵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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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昆明清泰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与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泊安大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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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昆明清泰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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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申请执行人云南富佳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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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富佳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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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云南富佳电梯有限公司与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泊安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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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富佳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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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申请执行人云南富佳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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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富佳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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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昆明市官渡区阁骏办公家具经营部与云南泊安大酒店有限公司、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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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阁骏办公家具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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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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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云0111民初40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艺韵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潘宪民 刘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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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01 | 2017-12-12 |
2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艺韵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刘伟 潘宪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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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56 | 2017-07-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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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11执1285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6 | 详情 |
2 | (2020)云0111执3572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26 | 详情 |
3 | (2019)云0111执589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22 | 详情 |
4 | (2018)云0111执2000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04 | 详情 |
5 | (2017)云0111执295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21 | 详情 |
6 | (2015)西法执字第01900号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8-3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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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云0102民初139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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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39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云南鑫丰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宋家富 云南泊安大酒店有限公司 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盼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潘宪民 袁青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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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3934号宋家富、云南泊安大酒店有限公司、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盼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潘宪民、袁青伟:本院受理云南鑫丰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02民初13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家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鑫丰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65万元及该款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云南泊安大酒店有限公司、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盼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潘宪民、袁青伟对上述被告宋家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云南泊安大酒店有限公司、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盼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潘宪民、袁青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家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350元,由被告宋家富、云南泊安大酒店有限公司、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盼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潘宪民、袁青伟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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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2 |
(2019)云0102民初139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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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39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盼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泊安大酒店有限公司 云南鑫丰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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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宋家富、云南泊安大酒店有限公司、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盼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潘宪民、袁青伟:本院已立案受理(2019)云0102民初13934号云南鑫丰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由被告宋家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65万元整。2、判令被告宋家富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全部偿还本金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按本金665万元,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起至被告还完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云南泊安大酒店有限公司、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盼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潘宪民、袁青伟对被告宋家富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由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4: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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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3 |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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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78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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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7821号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11民初78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款2,230,000元及利息818,138.9元,并承担以工程款2,2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9%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1,185元,由被告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后次日起15日内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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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
4 |
原告张庭龙诉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案送达裁判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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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587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庭龙 被告- 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 刘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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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5870号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庭龙诉你、第三人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11民初5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庭龙借款本金3735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9403元,由被告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官渡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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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
5 |
原告张庭龙诉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案送达裁判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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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587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庭龙 被告- 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 刘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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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5870号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庭龙诉你、第三人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11民初5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庭龙借款本金3735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9403元,由被告云南泊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官渡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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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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