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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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薰宇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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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570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无锡市薰宇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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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7-19 |
2 |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陈燕奇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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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1民终3663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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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9-10 |
3 |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张艳丽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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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1民终3661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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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9-27 |
4 |
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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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民申307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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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4-27 |
5 |
魏剑峰、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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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1民终75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魏剑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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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4-20 |
6 |
1136无锡市薰宇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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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13民初11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无锡市薰宇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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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2-18 | 2021-03-26 |
7 |
1092无锡市薰宇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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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13民初10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无锡市薰宇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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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2-18 | 2021-03-26 |
8 |
1109无锡市薰宇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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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13民初11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无锡市薰宇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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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2-18 | 2021-03-26 |
9 |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陈燕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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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1民特12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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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2-08 |
10 |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王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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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1民特11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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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9-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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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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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112民初198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马和平 当事人-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郑和店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爱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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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爱金(女,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长乐区漳港仙岐村三区8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20616522X)本院受理原告马和平与被告杨爱金、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郑和店、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1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杨爱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马和平各项损失合计81428.67元。二、驳回马和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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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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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112民初198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马和平 当事人-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郑和店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爱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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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爱金(女,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漳港仙岐村三区82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20616522X。)本院受理原告马和平与被告杨爱金、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郑和店、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2021)闽0112民初198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58630.5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长乐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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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3 |
[裁判文书]福建省晋江市百信超市有限公司、尤丽青、陈楷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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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856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好乐迪娱乐中心 当事人-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晋江市百信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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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百信超市有限公司、尤丽青、陈楷诗: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好乐迪娱乐中心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百信超市有限公司、第三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尤丽青、陈楷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03民初8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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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
4 |
[裁判文书]福建省晋江市百信超市有限公司、尤丽青、陈楷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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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856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好乐迪娱乐中心 被告- 尤丽青 福建省晋江市百信超市有限公司 陈楷诗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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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福建省晋江市百信超市有限公司、尤丽青、陈楷诗来源: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12-27福建省晋江市百信超市有限公司、尤丽青、陈楷诗: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好乐迪娱乐中心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百信超市有限公司、第三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尤丽青、陈楷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03民初8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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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省晋江市百信超市有限公司、尤丽青、陈楷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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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好乐迪娱乐中心 当事人-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晋江市百信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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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百信超市有限公司、尤丽青、陈楷诗: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好乐迪娱乐中心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百信超市有限公司、第三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尤丽青、陈楷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本院开庭传票、因追加第三人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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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1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省晋江市百信超市有限公司、尤丽青、陈楷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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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好乐迪娱乐中心 被告- 尤丽青 福建省晋江市百信超市有限公司 陈楷诗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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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省晋江市百信超市有限公司、尤丽青、陈楷诗来源: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8-21福建省晋江市百信超市有限公司、尤丽青、陈楷诗: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好乐迪娱乐中心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百信超市有限公司、第三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尤丽青、陈楷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本院开庭传票、因追加第三人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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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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