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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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潘火彰等石芸、吕云桥、潘彩珍、潘国正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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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24执2616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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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8-31 |
2 |
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柯甫永等柯前进、舒飞飞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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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民初240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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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9-06 |
3 |
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某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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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民特301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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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4-23 |
4 |
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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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82民初220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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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5-07 |
5 |
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善娥、陈华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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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民初9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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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20 |
6 |
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良福、景公芽等追偿权、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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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2执2118号之二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执行人-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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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4-21 |
7 |
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姚某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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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民特264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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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20 |
8 |
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其宋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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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2执2372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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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29 |
9 |
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孝新、王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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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82执6082号之二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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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5-08 |
10 |
陈泽飘、陈冬红、章宏标等追偿权、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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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2执50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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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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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02民初255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陈智剑 梁珍妮 陈金亮 陈金林 赖翠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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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G84 | 2019-10-29 |
2 | (2019)浙0102民初255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陈智剑 梁珍妮 陈金亮 陈金林 赖翠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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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G84 | 2019-10-29 |
3 | - | - |
原告- 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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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12 |
4 | - | - |
原告- 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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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12 |
5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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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9 |
6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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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9 |
7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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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5 |
8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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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5 |
9 | (2018)浙0103民初28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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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0 |
10 | (2018)浙0103民初28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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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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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3民初2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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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27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戴宪超 肖莉莉 林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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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宪超、肖莉莉、林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宪超、肖莉莉、林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27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戴宪超、肖莉莉、林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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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2 |
(2019)浙0103民初38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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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380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於子琴 姚永根 於姚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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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子琴、姚永根、於姚良:本院受理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於子琴、姚永根、於姚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38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於子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97634.03元,资金占用费8923.48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8日,此后按年利率24%的标准另行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二、被告姚永根、於姚良对被告於子琴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姚永根、於姚良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於子琴追偿。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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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3 |
(2019)浙0103民初45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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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450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陈宗福 童华珍 邵文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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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文辉: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宗福、童华珍、邵文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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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
4 |
(2020)浙0103民初279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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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27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戴宪超 肖莉莉 林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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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3民初279号戴宪超、肖莉莉、林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宪超、肖莉莉、林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归还尚欠原告的垫付款55567.53元并支付滞纳金14566.98元(暂计至2018年12月7日,此后按年利率24%的标准另计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上金额合计70134.51元;2、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和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其他费用由以上三位被告共同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0年5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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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5 |
(2019)浙0327民初103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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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7民初1038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许爱女 陈加星 苏小静 陈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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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327民初10385号许爱女(公民身份号码330327********4741,住苍南县桥墩镇五岱寮村19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陈加星、苏小静、陈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327民初103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陈加星、许爱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2436.8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02237.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以102359.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以102436.83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计算);二、苏小静、陈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加星、许爱女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9元,减半收取计1174.5元,由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4.5元,由陈加星、许爱女、苏小静、陈锋负担114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本公告在苍南县人民法院官网刊登联系方式:书记员0577-64717099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玉苍路与渎浦路交叉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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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
6 |
(2019)浙0103民初3809号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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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380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於子琴 姚永根 於姚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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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3809号之一於子琴、姚永根、於姚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於子琴、姚永根、於姚良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4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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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4 |
7 |
(2019)浙0103民初380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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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380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陈建清 黄金爱 陈建勇 梁福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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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3804号之一陈建清、黄金爱、陈建勇、梁福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清、黄金爱、陈建勇、梁福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建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168301.21元,并支付滞纳金48071.84元(滞纳金暂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此后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垫付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金爱对被告陈建清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陈建勇、梁福仙对被告陈建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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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3 |
8 |
(2019)浙0103民初3825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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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382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林革英 董柳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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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3825号之一林革英、董柳叶: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革英、董柳叶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林革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7546.7元;二、被告林革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滞纳金1220.7元(暂算至2018年5月8日,此后以年利率24%计算至垫付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董柳叶对被告林革英的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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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
9 |
(2019)浙0103民初4493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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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449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项有光 林晓 林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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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4493号之一项有光、林晓、林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项有光、林晓、林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项有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5024.39元;二、被告项有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滞纳金23676.2元(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此后按年利率12%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林晓、林海对被告项有光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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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
10 |
(2019)浙0103民初4503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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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450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雷冰 朱水荣 刘少华 黄建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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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4503号之一朱水荣、刘少华、黄建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冰、朱水荣、刘少华、黄建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雷冰、朱水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30055.70元;二、被告雷冰、朱水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滞纳金1548.03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此后以未还代偿款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刘少华、黄建林对被告雷冰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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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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